(古晋21日讯)国油公司(PETRONAS)旗下5家子公司,今日向高庭申请准令,入禀法庭申请司法检讨,挑战砂拉越天然气分配局局长及砂公用事业与通讯部部长拿督斯里朱莱希所施加总额达1亿2000万令吉的罚款。
有关司法检讨申请今日在高庭法官迪恩韦恩面前进行首次聆审。
提出申请的5家子公司分别为Malaysia LNG有限公司、Malaysia LNG Dua有限公司、Malaysia LNG Tiga有限公司、Petronas Carigali有限公司,以及Petronas LNG 9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被指未依据《2016年砂拉越天然气分配法令》(DGO 2016)第7条文,向当局申请在砂营运执照,因此遭当局罚款。
根据该法令第21A条文,每宗案件的最高罚款额为2000万令吉。然而,5家子公司共接获8张罚款通知,每张罚款金额为1500万令吉。
代表申请方出庭的律师邱冠华(khoo Guan Huat)与吴思志(Alex Ngu Sze Shae) (人名音译)向法庭陈词指出,《2016年砂拉越天然气分配法令》并不适用于有关子公司的营运活动。
邱律师指出,砂议会在制定相关条文、要求天然气处理、加工、分离、运输,以及天然气管道的建设与维护活动必须申请执照时,已超出《1963年婆罗洲属邦(立法权力)令》所赋予的权限。
他说,上述公司皆为国油的营运与商业臂膀,作为国油子公司,应受《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PDA)这一联邦法律管辖,而非属于州法律的DGO。
代表联邦总检察署出庭的高级联邦检察官指出,联邦政府早前已致函法院,表明不反对高庭批准国油子公司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
另一方面,砂政府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则反驳指出,国油子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具可争辩性的案件,以支持其司法检讨申请。
他说,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于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法人实体。
根据他的说法,《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所赋予的石油所有权,仅限于“PETRONAS”本体,并不包括其子公司。
因此,PDA下赋予PETRONAS的任何权力,例如在无需首相批准下进行石油营销与分销的权利,并不适用于国油子公司。有关子公司仍须遵守砂拉越有关天然气供应与分配的法律,并依法取得执照。
冯裕中进一步解释,根据联邦宪法第95C(3)条文及《1963年婆罗洲属邦(立法权力)令》,天然气分配属《联邦宪法》第九附表中的并行事项,砂议会有权就此制定相关法律。
他强调,因此,DGO 2016属于合法立法,当局对国油子公司施加罚款亦符合法律依据。
本案中,砂政府亦由高级法律顾问莫哈末阿兹鲁代表出庭,而联邦总检察署则由高级联邦检察官阿末哈尼尔代表。
高庭法官择定于2月3日,裁定是否批准有关司法检讨准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