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31日讯)台湾澎湖一名女子控诉结缡超过20年的丈夫,竟然疯狂大搞“1夫战3女”的超扯婚外情,不仅同时与3名女子同居、发生性行为,还高调出国旅游、金钱往来频繁。她一气之下一状告上庭,然而澎湖地院日前审结,法官竟称“配偶权非法律上权利”,直接驳回全部请求,女子一毛钱也拿不到,还要倒贴诉讼费!
台媒报导,林姓女子(化名)与刘姓丈夫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2女,原本家庭幸福。
判决书指出,林女指控,刘男从2024年5月起,陆续与“小三”黄姓女子发生性行为,两人甚至在同年9月至10月甜蜜同游中国新疆。
更夸张的是,丈夫同时还与另一名“小四”任姓女子热恋,任女不仅经常自由出入男方住处、双方同居并发生多次性行为,刘男甚至大方把林女的衣服拿给任女穿,行径极其嚣张。
刘男随后经由任女介绍认识了“小五”,竟又再度晕船同时交往,两人多次外出打麻将彻夜未归,男方甚至连股票交割款都由小五帮忙支付,双方金钱往来极为密切。
林女得知后一状告上法院,向丈夫与3名女子各求偿100万元新台币(约12.6万令吉),总计索赔300万元(约37.9万令吉)。
全案在法院审理时,小四任女直接在法庭上“自爆”认错,坦言“确实有与刘男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有愧于林女。”但她仍认为100万的求偿金额实在太高,只愿意赔偿15万元和解。
至于渣夫刘男则全盘否认偷吃,反咬林女已经分居长达5年,还在面子书自称“现在很自在、单身”,认为妻子根本没受到什么精神痛苦。
不过,最让法律界震惊的是法官的判决关键!澎湖地院法官直接引用司法院释字第791号解释,给出震撼结论,“配偶权非宪法上权利,亦非法律上权利。”
判决理由狠辣指出,在通奸罪已经除罪化的今天,婚姻的核心不再是“对肉体的支配权”,就算是夫妻双方有逾越一般社交行为的不正常往来,在民法第195条第3项“情节重大”的要件解释上,已经“难以算是情节重大”。法官更直接点名引用台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诉字第1347号判决,直言“法律上没有配偶权存在”。
澎湖地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林女的全部请求,并谕知诉讼费用由林女自行负担,假执行声请也一并驳回,让她惨吞败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