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26日讯)中国广西桂林一名男子在离婚后得知,抚养多年的儿子竟非亲生,随即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并索取精神损害赔偿,最终获得女方共返还约17.6万元人民币(约10.2万令吉)。

《新闻晨报》报导,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宗离婚案一审判决,引发广泛关注。

案情显示,谢姓男子与罗姓女子结婚后,于2011年6月10日生下儿子,双方共同抚育孩子,直至2024年5月20日离婚,孩子随后随母生活。

在离婚后3天,罗女通过微信向谢男发送名为《我的情感经历》的文件,讲述自己与黄姓男子发生关系怀孕的经历,“我跟谢男摆酒前一天跟黄男在一起……所以2010年8月底9月初,我跟黄男在一起的时候很容易就怀上了孩子。”

突如其来的真相彻底击碎了谢男14年来的父爱,他于去年7月4日委托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他与儿子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DNA鉴定确认,疼爱有加的儿子与他并无血缘关系。

谢男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并非亲生的孩子长达14年,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保险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7万馀元人民币(约27.3万令吉)。

庭审中,罗女辩称孩子的生活开支一直由其本人及娘家承担,谢男未实际负担家庭经济支出,且其长期无固定收入并患病,未履行抚养责任,“所有抚养费都是我支付的,他没有出过一分钱”。

不过,法院认定,夫妻间应负忠实义务,罗女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子女非亲生事实,严重破坏婚姻信任,对谢某造成精神损害,构成重大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具体判决上,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2万元,同时考量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实际情况,认定谢男对孩子的抚养费支出应由罗女返还一半,共计12.48万元。

此外,谢男此前为孩子购买的保险费用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的部分,法院判定罗女应返还一半约2.96万元。鉴定费亦由罗女承担。

最终一审判决罗女合计返还谢男抚养费、保险费、精神损害赔偿及鉴定费共约17.6万元。

蔡秀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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