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20日讯)台湾台中一名女子在丈夫去世后,帮他办理除户登记时,才发现丈夫生前与情妇育有一子。她认为对方明知男方已婚仍介入他人家庭,导致自己精神受创,因此提告求偿100万元新台币(约14.4万令吉)。

判决书指出,陈姓女子与刘姓丈夫于1981年10月24日结婚,并维持婚姻关系长达40多年,但丈夫于2023年10月25日过世后,她在办理除户手续时,发现男方早在2004年10月26日认养与他人所生的孩子乐乐(化名)。

她才得知原来丈夫与黄姓女子有婚外情,且双方还育有一子乐乐。

她强调,黄女明知刘男有婚姻关系,却仍与他长期交往,并以家庭模式共同生活,已构成配偶权的重大侵害,导致她精神痛苦,求偿100万元人民币。

黄女则表示,自己于2003年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前,才从刘男口中得知对方已婚,事后虽仍与他保持联系,但自己并未意图破坏他的婚姻。

她强调,陈女早在2004年5月、6月间即已知悉此事,却拖延至20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行为已构成权利滥用及违背诚信原则。

台中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刘男自2004年认养乐乐起至2023年去世前,几乎每天前往黄女住处探望母子俩,并资助生活开销,彼此长期互动超出一般朋友范围。

此外,法院也根据户籍资料、证人口供与刘男所添购给黄女的车辆等资料佐证,认定双方已形成如同家庭般的相处模式,足以破坏陈女与刘男的婚姻信任与家庭圆满,构成对配偶权的持续性侵害。

虽然部分损害已逾10年时效而不受保护,但近10年内的侵害行为仍可成立求偿依据。

法官考量黄女在黄昏市场工作,每月收入约1万8000元至2万元新台币,最终判决她须赔偿原告20万元新台币(约2.8万令吉)慰抚金,并自2025年4月8日起按年息5%计算至清偿日止,至于全案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负担,仍可上诉。

蔡秀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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