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4日讯)中国一名李姓男子透过网络认识“黄牛”王姓男子,3次委托对方代购演唱会门票并承诺支付报酬,但他事后却拒绝给钱,双方最终因付款问题对簿公堂。
综合报导,来自江苏泰兴李男透过网络平台结识王男,后者自称能帮忙抢购演唱会门票。李男3次请托购票,并答应支付报酬。
首笔交易王男透过官方渠道成功购得2张988元门票,双方约定酬劳共3000元(约1837令吉);第二次他透过第三方平台,买到2张1320元门票,双方约定酬劳5000元(约3062令吉)。然而,李男拿到票后却没有付款。
第三次,王男同样从第三方平台购得2张2000元门票,双方约定酬劳1万元(约6124令吉),却无法联系上李男,结果只能退票,并承担了1200元(约734令吉)手续费。
事后,王男将李男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次购票形成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但第二和第三次王男透过第三方溢价抢票并转卖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无效合同。
泰兴市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23年11月8日,王男通过网路平台为李男抢购演唱会门票,并收取合理劳务费用,双方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此次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李男应当支付相应的购票款及劳务费,双方约定金额为3000元,依法予以确认。
至于后续2次,根据法条规定,王男通过向第三方溢价购买演唱会门票后再转卖给李男,其行为明显是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前述规定,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的情形,该2次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判决李男返还王男第2次购票实际支出的5000元;第3次退票损失1200元,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李男需返还800元,合计8800元(约5389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