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在一马公司案中被定罪,无疑是马来西亚法治的重要时刻。它证明,即便身处权力顶端,只要证据充足,司法制度仍有能力作出裁断。
当然,这仅是高庭的裁决。其辩护律师,按照惯例,一定耗尽所有司法管道,上诉到底。
然而,近期围绕沙巴探矿准证丑闻的事件,却暴露出另一种危险倾向:普罗大众开始混淆“揭发者”与“吹哨者”的差别,甚至认为只要揭露更大的贪污,个人的违法行为就可以被合理化。
这种看法,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沙巴州政府贪腐案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刁健城先后两次向媒体公开多段影片,揭露多名州议员涉嫌在探矿准证颁发过程中收受贿赂。案件牵连人数众多,政治震撼性极高。
但必须说清楚的是:刁健城并非一个“局外人”。从目前公开的案情来看,他本身正是给予贿赂的一方,是贪污链条中的参与者。正因为如此,他在法律上不符合吹哨者的基本定义。
《2010年吹哨者法令》的核心精神,从来不是“谁揭发得多,谁就免责”,而是保护那些本身没有参与不法行为、基于善意揭露他人犯罪的人。
一旦个人本身涉及行贿、促成交易或参与不法安排,其法律身份即刻改变——不再是吹哨者,而是涉案者。揭发行为,最多只能在证据价值或量刑阶段产生影响,却不可能自动豁免刑事罪责。
这一点,并非马来西亚法律独有的严苛标准,而是各国反贪制度的共同底线。否则,法律将传递一个极其危险的讯息:只要事后揭弊,就可以为事前犯罪“洗白”。那不是反贪,而是纵容。
因此,刁健城失去吹哨者保护,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在制度伦理上,也是合情合理的。国家没有义务因为案件揭露层级高,就对参与贪污者网开一面。
但话说到这里,并不代表现行吹哨者制度毫无问题。
反贪会首席专员阿占巴基日前提出应修订吹哨者法令,即便举报人无意间向执法机构以外的对象披露贪污情报,也应继续获得保护。
这项建议的真正针对对象,并不是像刁健城这样的行贿者,而是那些完全清白、却因披露管道“走错一步”而失去保护的人。
一旦修法后,这也意味著,除了在法定的执法机构披露之外,阿占巴基的意思,是否认为这些清白和善意的揭发者,也可善用有其他的管道,例如社交媒体,非政府组织等,一律都受到法律保护?
修法的目的,是防止“程序性错误”压倒“公共利益”,而不是模糊“参与犯罪”与“揭弊监督”的界线。
纳吉案件告诉我们,司法可以追究贪腐;沙巴探矿准证丑闻则提醒社会,反贪不能靠英雄叙事,更不能靠违法换正义。
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同时坚持两条底线:贪污者要被追责,揭弊者要受保护;但两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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