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若死者的生死时间极为接近与某些人的接触时间,且这些人又对死者负有特定的看管、讯问或拘留责任,那么这些人就被法律推定为“最后被看见与死者在一起”的人(last seen together theory)。

此时,倘若死者身亡,而这些人无法合理交代其死因或下落,法律便有理由要求他们作出解释。否则,沉默本身就可能成为疑点。

赵明福案件正好呈现了“最后被看见在一起”理论的经典样态。

第一)最后被看见——证据链清晰

根据上诉庭判词,反贪会官员莫哈未安努亚(Mohd Anuar)承认自己在2009年7月1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曾与赵明福接触2至3分钟。而此时,赵明福早已被反贪会扣留审讯超过9小时,形同“非正式拘留”。莫哈未安努亚甚至坦承赵是“重要证人”(important witness)。

由此,反贪会官员是最后被看见与赵明福在一起的一群人。

第二)失当与掩盖——行为与证词破绽

上诉庭判词更进一步指出:

证人雷蒙(Raymond Nion)指出,莫哈未安努亚与莫哈末纳斯里(Mohd Nadzri)被看到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时间为凌晨5时至5时45分,而这恰是赵明福被认为身亡的时间区段。

相反,莫哈未安努亚却声称自己在凌晨5时至早上8时30分在大厅睡觉;莫哈末纳斯里则说自己在凌晨4时离开。两人的证词明显互相矛盾。

上诉庭法官甚至明确指出,这一连串不一致与失实证词,具有“掩盖真相”(cover-up)的嫌疑。

这些异常行为使得“最后被看见”的责任更为重大。

第三)死因推论——非自杀而是他杀

所引专家意见,进一步动摇了“自杀论”:

法医沙希淡指出,赵明福颈部的伤可能导致脑部缺氧,产生神志混乱,无法自主行动。

泰国法医普缇更指出,赵的右脚踝多处骨折,而非典型“直立坠楼”,其伤势符合“无意识或半昏迷状态下坠楼”。

结合这些医学证据,赵明福显然极有可能是在非自主状态下坠楼,并非“自愿跳窗自杀”。

麻辣结语:责任必须有人承担

上诉庭最终作出重大裁决,明确指出: “赵明福的死亡方式是他杀(homicide)。”

换言之,赵明福不是“自己跳楼”,而是在某种外力下丧命。而“最后被看见与他在一起”的官员,负有首要解释责任。至今,这份责任仍未有人正面承担。

虽然时过16年,反贪会发文告道歉,行动党鞠躬道歉,这也无助揭露真相,一旦涉案官员没有被调查,即使调查后,没有提控,也是无法让赵明福案件水落石出沉冤待雪。

这就是赵明福案件难以突破点:

警方不敢调查反贪局。所以警察反过来“调查”赵家!

执业多年,我看到的是:反贪会调查警方贪污滥权的多的是。那么反贪官员贪污滥权的话,谁来调查他们呢?我不认为警察会太岁头上动土,所以不是警察不要查是警察不敢查!

话说回来,“最后被看见一起”的法律理论,不只是一个证据推理工具,更是一面镜子,照出权力背后的黑影,和我们制度的冷漠。

赵明福是一名平民,一名政党人士,一名父亲,一名未婚夫,一名家人的孩子,哥哥和弟弟,进入反贪会调查的第一天,却成了生命的最后一天。如果这不是制度的失败,我们还能如何称呼?
 

周本兴

执业律师/麻辣大状/令狐冲。著作:法庭恩仇录/我在黑帮的日子/要ubah也要跟Law走/马来西亚Law霸/情诗九九爱我久久/我的忧郁不是病/法庭揸Fit人。大马忧郁症关怀组长/讲师/法律顾问/人权律师/潜水诗人/创意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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