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间一些论者老爱为个体主义套上罪名,包括指控个体主义鼓励、怂恿、纵容人们“自私自利”、“自矜自贵”、“自以为是”等,认为人们——尤其年轻一代因个体主义之“荼毒”而沦于“轻浮”、“冷漠”、“骄纵”、“浮躁”,乃至“暴戾”等。

质言之,把个体主义理解、诠释为个人思想行为上的某种倾向或特征,乃比较“通俗”的作法。在对社会之历史、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较为宏观的现象或结构之严肃探讨上,个体主义诚如所谓“意识形态”,指的更是一种众人的观念性、理念性,乃至政治性取向。事实上,所谓民主,正是建立在个体主义之上,而非看哪边“人多势众”便占尽便宜的部落式集体主义。

需还民基本人权

民主要能妥善地实行,必须先还个人基本的人权,否则无自由、自主、自立人格的个人,只能成为各路权势者操纵的棋子、筹码,甚至炮灰。一个不断克扣、剥夺个人之思想、资讯、言论、创作、信仰、认同等之自主性以及自主权的社会,只会任掌权者为所欲为,包括把国家的资源都强取豪夺、中饱私囊。之所以,企图破坏民主的政客,最爱妖魔化个体主义,似乎个体主义流行的话,社会必定会堕落至人与人之间冷漠相待,甚至相残的地步。

殊不知,正是个体主义,方能有效地制衡、制约,甚至消解各种集体主义,如说部落集体主义、种族集体主义、民族集体主义、宗教集体主义等所能带来的更大破坏。有关集体主义不仅对内部的个体有压制或压抑倾向,不欢迎其自由选择,对外部的“异类”,往往更属非理性,不仅充斥各种猜疑、嫉恨,还动辄暴力相向。唯有个体主义成熟的社会,方能跨越各种集体主义藩篱,建构以中立和平等之公民意识及身份为主的民主社会。

虽说任何“主义”一旦过度,均有变质,乃至变恶的可能,惟个体主义之特点,正是主张充分赋权于民,让人民有机会通过民主程序参与发声,乃至决策。虽说民众也有可能流于民粹化,惟相对而言,个体意识之成熟反而正是中和,乃至制约民粹化的有效因素。

总之,个体主义是现代民主国家必须认真推广、贯彻,至少给予认可、包容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建构,别再把其与个人之自私自利心态混为一谈。后者其实是任何意识形态之下的个人都可能犯下的,而且,若是在奉行集体主义的社会,一旦掌权的个人沦于自私自利的话,其所能带来的祸害,绝对超过以个体主义作为思想和制度之基础或机制的社会。

郑庭河

南京大学哲学宗教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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