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上街遛狗,只要注意安全和卫生——包括在西方社会一定得把狗屎捡起来(狗尿显然就没辙了),基本上就是其权利。当然,某些不是那么开阔、通畅的公共场所,尤其私人空间,是不欢迎带狗入内的,遛狗者必须遵守。不过,也有人不仅上街遛狗,还明言就是要放狗吓人,甚至还准备咬人,那也是其权利吗?

显然,这社会就是有部分人还搞不清权利概念,竟然把两者搅浑起来,如说既然前者有权遛狗,后者自然也有,刻意掩蔽、模糊后者已经张扬得不得了的伤人意图。某些还进一步申论:若后者不许遛的话,那前者也不该遛,却漠视前者“和平”遛狗的权利——除非其人能证明前者也有伤人的动机或证据,否则不能乱盖大帽子地指控人家“不和平”。

遛狗的权利

还有某些更莫名其妙的论者,无论直言或隐喻,总把后者遛狗伤人的事牵连、归咎、追讨到前者,总之,一切都是前者的错,责怪其不该引进“遛狗文化”。

易言之,在其观念中,人们根本无所谓遛狗的权利。总之,遛狗就是错的,或至少不合适的——尤其当遛狗会挑动其心目中的“龙颜”之敏感神经,引起其不悦的情况之下。

这种自觉或不自觉地自我“阉割”了,还责怪他人为何不一起“阉割”,以免动辄冒犯、得罪“主上”的思维,著实说还蛮普遍,乃至多少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

若要其人对“主上”也和对“下民”一样直言不讳、尖酸刻薄或死缠烂打,难矣!更甚的是:若有人批评之、调侃之、讽刺之,其立刻就会高喊被“暴民”“憎恨”、“霸凌”、“围剿”等。惟说实话,恐怕更多人都懒得理会他们了。

话说回来,也必须承认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永恒的。万一发生如狗瘟流行的紧急状况,负责任的政府和公民都有必要禁止,或克制上街遛狗。诚如禽流感爆发时,若您还公然遛鸟或摆卖活鸡,也会被针对那样。惟不管怎样,对遛狗或遛鸟权的干预,都必须基于法律、立法机构(如议会)和行政系统的SOP(标准作业程序),而非光凭当权者的喜好而定。

唯有权力架构失衡、SOP紊乱的社会,才会有某些人宣示或暗示要上街放狗伤人,却不被严重看待,甚至还得到为官者默许或“祝福”的荒唐事。而某些论者刻意无视或低调回避如此荒唐,却一径高调紧咬著“和平”遛狗者,诚属大荒唐中的小荒唐!

郑庭河

南京大学哲学宗教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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