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高庭今日驳回了铁路承包商Emrail私人有限公司针对大马科威特金融所(KFH Malaysia),就轻快铁3号线(LRT 3)项目履约保函提出的5910万令吉索偿。

法官郭树顺同时批准大马科威特金融提出的反诉,谕令Emrail公司及其3名担保人须对未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该银行支付3909万令吉。

3名担保人分别是商人拿督扎基阿兹米、哈里纳拉雅南(Hari Narayanan Govindasamy)及其儿子阿米什(Amrish)。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科威特金融是否同意按照LRT3项目交付伙伴(PDP)马资源-乔治肯特私人有限公司(MRCBGK)所规定的格式,签发履约保函。

法官郭树顺在宣读长达63页的判词时说:“起诉人索偿主张的核心问题,不是雇主要求什么,而是答辩人(科威特金融)同意做什么。”

法官指出,融资文件明文规定,所要求的伊斯兰贷款(Kafalah)银行担保必须采用科威特金融可接受的格式,并开具给科威特金融可接受的当事方。

他说,这意味著科威特金融保留了决定保函格式及措辞是否可接受的权利。

高庭也裁定,Emrail公司所依据的履约保函模板,从未被纳入融资协议之中。

法官郭树顺说,Emrail公司不能依据其与马资源-乔治肯特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独立合约,向并非该合约一方的科威特金融施加任何义务。

“起诉人混淆了Emrail公司与其雇主/项目交付伙伴之间的合约,以及其与被告(科威特金融)之间的融资合约。”

法官也驳回了Emrail公司的一项主张,即科威特金融因疏忽而未能签发符合要求的保函。

他指出,起诉人不能利用“疏忽”这一理由索偿,取得比双方合约所约定的更优厚的交易条件。

至于Emrail公司声称因缺乏合规履约保函导致 5910 万令吉的项目中期款项被扣留一事,法官郭树顺认为,Emrail未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他说,没有证据证明资源-乔治肯特私人有限公司本会核准或支付所索偿的款项。

高庭指出,其他LRT3承包商当时也面对付款拖欠问题,而Emrail公司本身最终也根据LRT3项目的后续合约,获得了约4亿零250万令吉款项。

在对科威特金融提出的反诉作出裁决时,法官认定,有关融资安排已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而截至2025年5月16日,未偿还债务为3908万9705令吉42仙。

高庭谕令Emrail公司及3名担保人须在一个月内偿还上述款项,并从判决日起至全数清偿为止,支付5%年息。

法庭也宣判,Emrail公司须向科威特金融支付10万令吉堂费。

潘佩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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