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4日讯)已婚男与同谋搭讪妇女,趁她醉倒后伺机送回家再强奸,被判坐牢15年鞭打12下和赔偿,已婚男不满判刑提出上诉,但遭三司驳回,获准延期服刑后,妻子还为他交保。

被告是42岁的新加坡男子傅津津(译音),他被控于2021年1月30日,晚上11时50分,强奸一名案发时33岁的妇女。

根据前报道,被告表示案发当晚自己是去为怀孕妻子买药油,因药房人多,便致电友人李杰(36岁)相约在荷兰村地铁站出口拿车。受害妇女当晚则在登布西山一带庆生,随后到荷兰村酒吧续摊。由于她与女友人叫不到私召车,最后接受了上前搭讪的被告和李杰的顺风车邀约。

控方指被告在送妇女回家后,于深夜11时50分至隔天午夜12时10分之间强奸妇女。

被告不认罪,案件经审讯后,他于去年11月被判罪名成立,判处坐牢15年、鞭刑12下,并须支付1万8524新元1角2分(约5万9008令吉79仙)赔偿金。他不满罪名与刑罚,昨日向高庭提出上诉。

辩方律师在庭上指出,妇女事发时并非毫无意识,因为在李杰触碰她时,她曾推开,妇女对被告没有反应,并不代表她当时失去意识。辩方同时指李杰的证词前后不一,不可采信。

高庭法官符晓平昨日代三司宣读裁决时表示,三司认同原审法官的判决,即妇女在事发过程中已完全无能力给予同意,李杰也证实并未听到被告曾征求妇女的同意。

针对辩方称李杰曾作证指被告侵犯妇女时,对方仍能轻微摆动手部、证明其有能力反抗一事,三司并不认同。法官指出,这仅是轻微动作,李杰也证实妇女在整个被侵犯过程中并没有明显反应。

此外,车内行车纪录器录下了被告和李杰在犯案后的对话,两人皆认为妇女事发时处于无意识状态。他们也提到妇女在案发后醒来,担心对方已经看清被告的外表。

针对刑罚,法官指出,虽然控方指被告属预谋干案,但三司认为被告跟踪妇女更多是在观察下手时机,并不构成“预谋干案”这一加重刑罚因素。不过,由于这对最终判刑影响不大,因此驳回被告对罪名和刑罚的上诉。

被告获准延期至10月27日开始服刑。他的妻子昨日也出席聆讯,并为其交付保金办理手续。

符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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