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0日讯)男子携妻看电影,入场前竟在商场及电影院接连偷拍4名女子裙底,当场被其中一人逮住报警,经调查发现他的手机里还有其他女子的裙底照和165段不雅视频。
《新明日报》报导,被告是男子潘添元(57岁,译音),他面对12项控状,包括偷拍和抵触影片法令,昨天承认其中4项,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量后,判监11周。
为保护受害者,法庭谕令媒体不得报道任何可能泄露受害者身份的信息。
案情显示,被告与妻子2024年2月20日到怡丰城逛街看戏。下午约5时13分,被告在商场地下层2楼的一家药房时,启动手机视频录像功能,朝一名穿短裤的女子靠近,然后把摄像头对准对方的裤底偷拍,同时也拍到了她的脸部。
之后,他到电影院时发现等候厅站满了人,再次以同样方式接连偷拍了另两名女子的裙底。到了晚上7时24分,被告靠近第四名身穿迷你裙的女子偷拍时,被对方逮住并当场质问。女子抢过被告的手机,她的朋友则抓住了被告,直到警方抵达将他逮捕。
控方指出,被告的手机被扣押期间,警方发现除了有上述4名女子的裙底照片,还有其他女子的照片,拍摄日期介于2022年1月20日至2月21日。他的手机内也存放了165段淫秽视频,是被告下载以供自己观赏。
以女儿情绪不稳为由 求禁报道名字被驳回
以女儿情绪不稳向法官申请禁止报道名字,但被驳回。任职一家公司顾问的被告在庭上被问是否要聘请律师时,他说已意识到并承认所犯下的错误,因此没有意愿聘请律师。
育有25岁和16岁女儿的被告也在庭上向受害者和家人道歉,表示自己是家里的经济支柱,请法官从轻发落,让他早日回到家人身边,并承诺改过自新。
此外,他称小女儿心思敏感,情绪较不稳定,已经告知她,自己将会离开一阵子,并向法官申请下令媒体不准报道他的名字。
不过控方提出反对,指禁令适用在受害者或孩童,而并非被告,被告的女儿也与案件无关。法官最终驳回被告要求。
曾偷拍女子更衣坐牢
被告有前科,25年前曾偷拍女子更衣。
控方在庭上揭露,被告曾于2001年4月因偷拍被判处12周监禁。
根据当时报道,被告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将一个袋子剪开洞口,还贴了一个针孔装置,并连接到他所购买的一部二手录像机。期间,他将装置放在多家服饰店和商场的试衣间门外,录下女性更换衣服的录像,于2000年3月东窗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