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图(档案照)

(新加坡4日讯) 喜欢收集豪车的印尼商人透过新加坡车商从英国进口14辆豪车,经新加坡转运到印尼。没想到车子还没到手,车商就变卖豪车集资支付仓储费用,商人因此入禀法院起诉车商索赔。高庭法官裁定商人有理索赔,择日定夺赔偿金额。

根据高庭发出的判词,起诉人史蒂文是来自印尼的商人,他热衷收藏古董车,一部分自己收藏,其他的则会转卖。 答辩人欧金安(译音)是新加坡车商,他的公司Charmy Trading被列为第二答辩方,另有与公司名字相似的Charmy Trading Enterprise 公司也被列为第三答辩方。

判词显示,诉辩双方自2012年起合作,起诉人两度顺利委托车商从各地进口和转运各种古董车到印尼。过去两次的交易,起诉人购买的车都在新加坡转转,期间也曾需要存放新加坡仓库,之后再运往印尼。

2016年,起诉人第三次委托车商帮他从英国进口14辆豪车,包括保时捷、马赛地、宝马和劳斯莱斯的经典车型,判词并未揭露这些车子的总值。

车辆运抵新加坡后,等待印尼当局发出进口证的当儿,暂时存放不同仓库。没想到准证的申请过程出现严重延误,导致车辆长期存放仓库,累计大笔仓储费用。

车商说,他多次要求起诉人支付仓储费但都被拒绝,他最后只好变卖车辆筹钱来偿还仓储的费用。

资料显示,他在2018年卖掉第一辆车子,2019年再卖掉剩馀的13辆车子,总共筹得34万8000新元(约109万1209令吉33仙)的售款。

起诉人指,他从未答应在拿到车子前就支付仓储费用,车商未经他的同意就转卖车子,违反了车商应代为保管车辆的法律责任,必须赔偿损失。

审讯揭露,商人一度交代车商指其中一辆马赛地轿车属于当地一名部长,吩咐车商不得转卖,但车商最后仍“不得已”卖掉,商人知情后也签署账目确认。

诉辩双方的交易也是透过口头协议达成,并未立下书面合约。车商指双方过往的交易和沟通,一般都是由起诉人承担仓储费用,起诉人也会定期还钱,如有拖欠,他有权脱售车辆以弥补损失。

法官不接受车商的说辞,指车商代购车辆有法律义务代为保管车辆,未经同意可以转卖车辆是他自己的想法,法律上并不允许他那么做。

法官也指出,过往的交易记录显示,起诉人一般都是等到车辆转运到印尼后,他才一并支付仓储费用。

法官表示,口头协议并非正式约定,缺乏保障。在解决问题方面,双方容易陷入纠纷,最终裁定,除了商人知情卖掉的第一辆车外,车商违反了代为保管其馀13辆车子的责任,须负起赔偿责任,印尼商人胜诉。至于第三答辩方,只是公司的名字与第二答辩方相似,但并未参与车辆的交易,因此无须负赔偿责任。

符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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