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华荣。

(新加坡20日讯)大士垃圾焚化厂四年前发生爆炸酿两死一伤,时任焚化厂总经理因未确保环境局落实合理安全措施,今早被判罚款14万5000新元(约46万932令吉67仙)。

这起惨案发生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地点是大士20道的大士垃圾焚化厂。

被告黄华荣(56岁)是新加坡国家环境局雇员,案发时任大士焚化厂总经理,今早承认一项抵触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的控状。

被告自2018年6月起担任总经理一职,负责管理焚化厂的营运与维护,以确保运作安全顺畅,并监督厂区的安全与保全。

根据案情,当天一台宽约2公尺的引风机无法透过中央控制室遥控关闭,3名环境局职员因此获得许可进入电房排查问题。然而,在断路器仍带电的情况下被拉出,瞬间引发强烈电弧闪爆,酿成惨剧。

当场身亡的是65岁的电柜维修部门高级工程经理郭耀伟,64岁的执行程经理黄永能送院后不治。另一名59岁的工程经理刘银春严重烧伤。

调查显示,作为焚化厂雇主的环境局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员工安全,包括确保高压配电工程的工作许可制度符合电力装置条例、落实必要管理措施,以及制定高压开关柜操作的安全工序。

被告身为总经理,有责任确保环境局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他曾审核与工作许可制度相关的文件,却未确保制度符合法规,也未确认安全作业程序是否完善。他把这方面的工作交由电气维修部门负责,因为他认为资深职员具备专业知识,且3人是团队中最资深、最有经验的成员。

环境局本周三(18日)因未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已被判罚款23万新元 (约73万1100令吉)。时任环境局废弃物设施操作与管理署署长李友明(52岁)早前和被告一同被控,他的案件则仍在审前会议阶段。

控方认为,若被告落实安全措施,悲剧本可避免,但同意被告罪责低。

控方今早指出,这起职安意外造成两死一重伤,属于高程度危害事故,同时也存在极大的潜在风险;若相关安全措施完善,悲剧原可避免。

不过,控方也承认,被告的过失属于疏忽而非蓄意,而安全漏洞也非始于他上任后才出现,因此认为被告罪责较低,促请法官判处14万5000新元 (约46万0932令吉67仙)至17万新元 (约54万0403令吉82仙)的罚款。

律师求情时表示,涉事团队经验老道,了解拉出断路器的风险,相关操作并未在监督下进行,因此认为被告的疏忽与爆炸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强调本案危害程度应属"中等"。

律师也强调,被告上任后只是沿用焚化厂既有系统,相较之下,死者郭耀伟的经验更加丰富。因此,被告的罪责程度应属较低,而被告也对同事离世深受打击。

此外,律师补充道,环境局在本案中已认罪,认为不应对被告施加“双重惩罚”。

不过,“被告与爆炸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说法遭法官驳回。法官指出,只要安全措施落实得当,事故本来可避免。

但法官也接纳部分求情因素,包括环境局已采取改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以及被告及早认罪。

符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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