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7日讯)   为狗对簿公堂!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入禀法院向前夫讨回两只爱犬,并要求若对方不照做,就需面对坐牢或罚款的局面。

家事司法法院判词显示,这对夫妻于2020年2月结婚,4年后离婚。2024年5月,双方就分配婚姻住所及其他财产等附属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在案。

2025年3月,女方入禀法院,称男方没有遵守庭令,不把狗归还给她,要求法官裁定男方藐视法庭,并下令让对方归还狗,否则需面临监禁或罚款的局面。她也要求男方承担诉讼费用。

由于离婚诉讼的同意令规定双方各自保留名下的资产,因此女方须证明两只狗是归她所有的。

双方争议的这两只狗,分别称为X和Y。

X是在约2016年由女方的另一名前夫A买下的雄犬。至于雄犬Y,则是本案的男方称在面子书看到朋友发布的领养广告后收养的,女方并未参与领养过程。

然而,女方辩称,根据动物与兽医事务组发放给她的养狗执照,这两只狗都注册在她个人名下,她理应保留对狗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男方认为,这些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狗无法估价分割,不应被视为商品。

男方指出,曾于2025年1月前往一家诊所获取狗的医疗记录,以便将记录转移到离他新家更近的另一家诊所。当时他已与女方离婚,诊所告知他,女方要他们不要向他透露任何资讯。

他指出,这种行为显然是出于恶意,完全没有考虑到狗的需要。

男方也在书面证词中写道:“我突然意识到,就像她对前夫(A)一样,她只是把它们当成棋子来骚扰我。”

他也解释,在2025年1月带著狗搬出了婚房,原本想告诉前妻这件事,但对方已在WhatsApp上拉黑他。他别无选择,只能通知女方的兄弟,并带走了X和Y。

尽管双方都提供了证据,证明他们曾照顾、支付或分担过狗狗的费用,但法官认为,真正的问题在于谁才是这些狗的合法拥有者。女方须证明自己是狗的主人,例如证明她买了狗,或狗是别人赠送的。然而,她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法官认为,养狗执照并不赋予持证人所有权,且有证人作证把狗Y送给了男方,证实是男方将Y带入当时的住处。

法官裁定,女方的另一位前夫A才是X的真正主人。

男方则称,A曾明确同意他饲养并照顾X。根据A和男方之间的WhatsApp聊天记录,A曾表示女方本该将X交还给他,或按约定支付他5000新元(约1万5950令吉48仙)。A也指出,女方曾多日对狗“疏于照顾”,离开后一去不返。

法官最后裁定这两只狗属于这对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女方未能证明狗的所有权属于她,因此申请被驳回,也需支付男方3500新元(约1万1165令吉33仙)的诉讼费。

符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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