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0日讯) 长城集团转让股份官司出现逆转,新加坡高庭早前判创办人郭观华败诉,须归还合伙人叶永生之前转给他的25%股份,双方上诉后案件出现逆转,郭观华的上诉得直,上诉庭裁定双方的“第一份协议”有效成立,谕令叶永生向郭观华支付所有诉讼费用。
长城集团在新加坡经营咖啡店、食阁、经济菜饭与烧腊档口等,所经营的餐饮摊位超过160个。
该集团创办人郭观华(54岁)与合伙人叶永生(59岁)早前为分家制定协议,但郭观华指叶永生背叛公司,暗自在2009年投资竞争对手八达岭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简称八达岭),还违反两人之间的协定,因此入禀高庭起诉他。
诉方的立场是,双方在2018年至2020年陆续制定3份转让股份协议,但叶永生后来反悔,不肯承认第一和第三份协议。
叶永生则反诉,指郭观华违反买卖股份协议,在叶永生转让其中10家公司的25%股份后,郭观华仍未支付叶永生应得的赔偿。
法官在审讯后认为无论是诉方或辩方,都无法证明郭观华与叶永生曾正式立下协定,让叶永生交出所持有的长城集团25%股权,或让郭观华以没有具体说明的价格买过叶永生的股份。

在法官看来,双方当时最多是答应要这么做,但没有正式立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因此驳回诉方的要求。
法官也批准辩方的部分反诉,谕令郭观华必须归还叶永生六年前转给他的25%股份,因为郭观华只是代叶永生持有这些股份。
不过诉辩双方对裁决不满,早前提出上诉,高庭周二发表裁决。

三司判郭观华的部分上诉得直,裁定双方的“第一份协议”有效,审讯法官之前裁定郭观华只是代叶永生持有股份的裁决也被推翻。
三司在判词中,令叶永生向郭观华生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据了解,费用超过50万新元(约令吉)。
三司表示,他们既然认为“第一份协议”的存在,那就表示他们不接受叶永生的“买卖股份协议”说法。
三司也同意审讯法官的看法,认为叶永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买卖股份协议”的存在,而且“买卖股份协议”的条件模糊,即使有效也无法执行,因此认为叶永生的立场不具说服力性。
三司认为双方的“后续行为”至关重要,有三项关键事实强有力地支持了“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三司指出,叶永生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将持有的10家公司股份转给郭观华,也辞去长城集团私人有限公司(Chang Cheng Group Pte Ltd,简称CCGPL)董事或秘书职位。叶永生也保留在CCGPL得股份,CCGPL则将持有另外6家公司的股份转给郭观华和他的妻子。
三司也指出,叶永生在2018年12月将股份转给郭观华后,一直没有向后者要求付款,直到2021年7月19日,超过两年半后才提出诉求,发索偿信给郭观华的代表律师。
三司表示,如果叶永生的“买卖股份协议”说法属实,郭观华必须在叶永生交出股份的7个月内付款给叶永生。叶永生没有向郭观华追款的行为,显示“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除此之外,三司也指出郭观华与叶永生在履行第二份协议时,是以叶永生持有另4家公司的股份计算,而不是叶永生所说的25%,这些行为都支持了“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郭观华透过代表律师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的郑伟元表示,非常欣慰三司维持了他于2018年12月与叶永生达成的协议。
他表示, 将近7年过去了,如今终于可以专心经营生意,继续为新加坡提供物美价廉的优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