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30日讯)11岁女孩购买冰淇淋时,惨遭55岁杂货店老板非礼及强奸,女童被吓得跑出杂货店,在一名陌生路人的协助下报警。

该名杂货店老板今早被判坐牢14年两个月6周,当庭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这起事件发生在2021年10月28日,地点是位于裕廊西第52街第526栋组屋的一间杂货店。被告是现年58岁的杂货店老板拉玛林甘。

控方以两项非礼和一项强奸控状进行审讯,指他对一名案发时11岁的女童上下其手,强吻和舌吻对方,还让对方为他口交。

受害女童案发时就读小学五年级,如今约14岁。

控方开庭陈词中指女童案发当天两次到杂货店。第一次到店里时,被告给了她一包免费饮料。第二次,女童带著钱来买冰淇淋,结果遭被告非礼及强暴。

根据控状,被告非礼女童的臀部和胸部、亲吻她的嘴唇,甚至舌吻她。此外,被告也请女童为他口交。女童随后被吓得跑出杂货店,在一名陌生路人的协助下报警。

被告没有代表律师,他否认有罪,案件在高庭审理后,法官本月7日裁定他罪名成立,今早判刑。

控方针对刑罚进行陈词时指出,受害女童案发时年纪轻,而且是在不同意下被侵犯,要求法官判被告坐牢13年8个月及鞭打15下。

由于被告年过50岁,不能打鞭,控方要求法官判被告多坐牢30周代替鞭刑。

被告透过通译员求情时说,控方提出的六个案例中的被告,都是在审讯后被裁定有罪的,但被告坚称自己无罪,刑罚不能根据这些案例来判。

法官考虑到被告无案底,最后判被告坐牢13年8个月、鞭打15下,并令被告多坐牢6个月6周取代鞭刑,因此被告总刑罚为14年两个月6周。

被告声称要上诉,获以8万新元(约26万3467令吉36仙)保释。

控方在被告被判刑后,在庭上提出处理证据的申请,包括将搜证时起获的8新元(约26令吉35仙)归还给受害女童。

不过被告提出反对,称这8新元是从他店里拿的。

法官指示控方展开调查并处理。

符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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