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劳工涉嫌强奸及性侵继女,被控上怡保地庭时否认两项控罪。

(怡保9日讯)一名44岁劳工涉嫌强奸及性侵继女,今日在怡保地庭面控时,否认两项控罪。

被告在法官珍莎米拉宣读两项控状后,分别表示不认罪。

根据首项控状,被告涉嫌于去年6月某日上午8时,在金宝双溪古月督亚冷锡加一间住家的卧室内,强奸当时15岁的继女,且明知两人因法律、宗教、习俗或惯例而禁止结婚。

被告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376(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8年至30年监禁,以及不少于10下鞭笞。

第二项控状指出,被告涉嫌于今年9月10日上午7时,在同一住家以性目的触摸同一名受害者的乳房,对她作出身体性侵犯。

此项控罪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并援引同法令第16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亦可另加鞭笞。

诺阿法哈妮姆阿祖林副检察司代表控方提控,被告则由律师阿里夫艾曼鲁斯里代表。

控方以案件性质严重,以及被告与受害者的关系为由,反对被告保释。不过,控方表示,若法庭批准保释,建议两项控罪以2万5000令吉保释金保释,并附加条件,包括由两名非家属的本地人士担任保释人,以及被告每月初须到警局报到。

控方也要求法庭禁止被告联络、接近或骚扰受害者及任何证人。

根据社会福利局提供的资料,受害者目前与生父同住在怡保。

被告律师在陈情时指出,其当事人每日收入介于50至100令吉,妻子则在饮食店工作,每日收入60令吉,两人还须供养3名分别10岁、16岁及19岁的孩子。

辩方因此建议,两项控罪以总额2000令吉保释,并指保释金应考量被告的经济能力及家庭负担。

法庭最终批准被告以9000令吉保释,并由两名非家属的本地人士担任保释人。

法庭也谕令被告每月到警局报到一次,并禁止被告联络、接近或骚扰受害者及任何证人。

案件订于12月2日过堂及提呈文件。

李景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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