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述21日讯)一名咖啡馆女员工涉嫌于上周擅自使用友人的提款卡(kad ATM)供自己使用,今日被控上勿述推事庭,惟她否认有罪。

25岁被告努阿米妮娜迪拉在推事努丽雅娜面前聆听控状后,表示不认罪。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在德南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 Tenang)一家杂货店,擅自使用他人的提款卡供自己使用。 

被告因此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挪用财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6个月至5年,以及鞭笞和罚款。

法庭批准被告以15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择定10月21日过堂。

案件由副检察司努鲁娜嘉主控,被告则由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的律师代表。

赖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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