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高庭今日裁定,一家本地银行及其子公司需为网上银行系统未能侦测收款户头资料不符而负责,导致一家汽车及零件经销商蒙受116万令吉损失。

高庭司法专员莫国伟(Moh Kok Wai,译音)批准Yat Fatt Auto Supplies私人有限公司对安联银行及其子公司安联伊斯兰银行提出的民事诉讼,裁定两造答辩人赔偿该公司116万令吉。

高庭也谕令答辩人支付该公司5万令吉堂费。

Yat Fatt于2024年入禀起诉,源于两年前有123万令吉被“错误转账”至一家名为Banarsi Das Trade的实体。

这笔123万令吉原本是要汇入Perodua Sales私人有限公司的户头,但在答辩人所提供名为Bizsmart的网上银行系统输入户头号码时出现错误,导致款项被转至第三方户头。

Yat Fatt致电安联银行要求暂停付款,但当时被告知款项已转至一个尚未披露户头持有人姓名的第三方。

有关交易发生后不久,Yat Fatt也向警方报案。

一年后,当局通知Yat Fatt,相关款项已转入以Banarsi Das Trade名义注册的户头,而该公司最终仅取回6万9303令吉53仙。

因此,Yat Fatt入禀诉讼,以追讨剩馀的116万令吉。

莫国伟今日在宣读口头判词时指出,Yat Fatt的“错误”引发了一连串事件,但该公司的损失不能完全归咎于这项错误。

他指出,Bizsmart系统要求客户提供两项强制资料,即收款人姓名及户头号码。

“银行若选择将特定资料列为付款系统的一部分,就必须采取合理谨慎措施,确保所要求的资料具有实质作用。”

“如果系统具备基本机制,可以识别(收款人)姓名与户头号码之间的不一致,这类差异很可能会在交易变得不可撤销之前,被提请相关人士注意。”

莫国伟说,答辩人本身的证人也作证指出,这类“不一致”通常足以成为暂停交易,并向客户进一步确认的理由。

“在我看来,交易以数码方式进行这一事实,不能成为降低合理谨慎标准的理由。”

Yat Fatt的代表律师为桑吉柯(Sangeet Kaur Deo)及哈基兰吉柯(Harkiranjit Kaur);银行方面则由本杰明周(Benjamin Chwee,译音)及连婕(Lean Ji,译音)代表。

黄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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