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17日讯)高庭昨日驳回一名60岁男子的上诉,维持地庭早前就其涉及3项乱伦罪所作出的判决,即监禁32年。
此案的上诉人昆希尔莫托,于去年在加帛地方法庭承认三项性侵亲外孙女的罪名,并遭判处上述的刑罚。他因不满该判决,透过监狱局提出上诉申请,并获得国家法律援助基金局(YBGK)委任诉讼律师代为处理上诉案。
副检察司马克肯尼内托在陈词中指出,三项罪行分别发生于2023年4月、2023年5月及2024年5月,时间相隔数月至一年,每次均属独立犯罪行为,并非同一事件。因此地庭判处刑期分期执行并无不当。
他指,受害人是被告亲生外孙女,母亲去世后在福利局批准下由被告照顾。被告非但未履行保护责任,反而多次施以乱伦性侵,导致外孙女未成年怀孕,并出现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TSD)及疑似重度忧郁症,属案件中严重加重因素。
他进一步说,根据刑事法典第376B条文,每项乱伦罪最高可判监30年。被告首两项控罪各判10年,已属法定最低刑罚;第三项判12年,整体刑期与过往案例相比并不明显过重
被告的代表律师,即国家法律援助基金局委任的律师指,原审地方法庭判处的32年监禁刑期过重,认为三项罪行属同一事件应同时执行,且对年迈多病的上诉人构成压垮性效果。他也援引案例指上诉人为原住民、居于偏远地区、无前科且已受土著法庭处罚,请求从轻量刑。
高庭司法专员梁仁渊在判决中指出,法律独立于文化与宗教背景,土著法庭已对上诉人施加处罚,证明其行为即便以当地社会标准也不被接受。
承审法官指,三项罪行绝非同一事件,而是分开且严重的独立犯罪;原审刑期已属法定最低水平,任何压垮性影响均属上诉人应得之惩罚。
因此,高庭裁定原审法官并无原则性错误,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