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1日讯) 一名警长涉嫌向泰式按摩店索贿,作为不对付该按摩店的报酬,今日遭提控上庭,被告否认有罪,获准以7000令吉保释候审。
被告依山再达尼(43岁,警长)今日在新山法庭面控,共面对3项控状,指被告担任边佳兰四湾岛警局局期间,透过一名49岁男子,同意将一名70岁男子总额8000令吉的现金转入被告的个人银行户头,作为不对付一家泰式按摩店的报酬。
被告被控于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4月17日期间,在新山百合花园及彩虹花园的马来亚银行分行做出上述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反贪会主控官爱丽丝建议,将保释金定为一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被告辩护律师莫哈末穆扎米尔则请求法庭降低保释金额。
莫哈末穆扎米尔表示,其当事人目前在哥打丁宜警区总部任职,是妻子和仍在求学子女的唯一经济支柱。
被告否认为有罪,法官莫哈末阿兹哈批准,被告以7000令吉保释出外,并附加3项额外条件,即不得干扰证人、每月必须到临近警局报到一次,以及将国际护照移交给法庭保管。案件展延至7月10日过堂
另一名被告莫哈末杰弗里(25岁,普通警员)则被控向一名54岁男子索取1万1000令吉现金贿款,作为不对该名涉嫌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的男子采取行动的酬劳。
被告面对的第二及第三项控状则指,被告被控以相同目的,收取两名男子给予的2505令吉现金贿款。
上述三项行为均于2025年6月26日,在新山某公寓停车场以及乌鲁亚逸摩力路(Jalan Ulu Air Molek)后巷两处地点进行。
被告的上述行为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B)条文及第17(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以及罚款不少于贿款5倍或一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反贪会主控官阿米拉建议,将保释金定为一万令吉并附加条件。
被告辩护律师莫哈末伊穆兰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保释,因被告家中排行最小且未婚,需要支付家庭开销。
“被告目前在丰盛港警局任职,月薪为1200令吉。他本身有健康问题,但仍需照顾年迈多病的祖母、身体不适的母亲,以及刚失业的姐姐。”
法官允准被告以7000令吉保释出外,并附加3项额外条件,即不得干扰证人、每月必须到临近警局报到一次,以及将国际护照移交给法庭保管。
案件展延至7月3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