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拉登嘉楼29日讯)一名罗里跟车员今日在瓜拉登嘉楼地方法庭认罪,承认于4月11日造成一名3岁男童死亡,被判处18年监禁和两次鞭刑。
被告莫哈末菲达斯(30岁)在法官祖尔面前听取了2项控罪后认罪。
法官随后宣判,在第一项控罪下判处被告18年监禁,第二项控罪下判处被告4年监禁和两次鞭刑。2项刑期从被告被捕之日起同时执行。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被控做出导致莫哈末亚当丹尼尔死亡的行为。该罪行发生在4月11日下午6点左右,地点位于甘榜邦谷加东(Kampung Banggol Katong)的一间无门牌房屋内。
被告因触犯《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遭被控。该条文规定最高可判处30年监禁和罚款。
根据第二项控状,被告在同一时间地点,使用藤条蓄意伤害同一名受害者。被告因触犯《刑事法典》第324条文被控。该条文规定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罚款、鞭刑或其中两者并罚。
庭审过程中气氛一度哀伤,副检察司在陈词时一度哽咽落泪。
她强调,受害者年仅3岁9个月,年纪尚小,理应受到成年人的照料和保护。
“这个年纪的孩子需要监护人的保护,而不是成为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的受害者。”
本案由副检察司努尔爱莎负责公诉,被告的代理律师是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的莫哈末哈菲祖丁。
此前,媒体于4月23日报道称,莫哈末菲达斯在被控两项罪名后认罪,即过失致人死亡和持危险武器蓄意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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