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拉登嘉楼12日讯)一名警阶为警长(Inspektor)的警官,今日在瓜登地庭面对3项涉及收受及索取贿赂,以及1项涉及5300令吉欺诈控状时,表示不认罪。
32岁的被告莫哈末赛兹万在法官阿兹曼面前听取所有控状后,申请对此案进行审讯。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被指以贿赂方式收取一名女子300令吉现金,作为释放对方免于警方延扣的报酬。
有关行为据指于2025年1月26日早上约9时,在龙运警区总部(IPD Dungun)商业罪案调查组的调查官办公室内发生。
至于第二及第三项控状,被告被指向同一名女子索取并企图取得4000令吉现金贿赂,作为不在法庭提控她涉及商业罪案的酬劳。
上述罪行据指于2025年2月3日下午5时20分至2月5日下午2时15分之间,在同一地点发生。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赂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庭的另一宗案件中,被告也面对一项欺诈控状,被指欺骗该名女子,致使对方交出1000令吉现金,作为释放其弟弟免于延扣的保释金。
该罪行据指于2025年1月21日上午10时15分至中午12时30分之间,在同一地点发生,并援引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提控。
被告因3项贿赂控状,被控违反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及第17(a)条文;若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赂金额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法庭随后批准被告以7000令吉保释(第一宗案件),以及5000令吉保释(第二宗案件),并择定4月15日过堂。
此案由反贪会副检察司拉比亚杜主控,而被告未委任律师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