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4日讯)日前在本地一家餐馆内失控闹事的女子,今日在法庭面对伤人及毁坏财物等3项控罪时俯首认罪,被判罚款总额1万1800令吉。
29岁被告努法拉哈宁今日在2间不同推事庭面控,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向推事阿尼斯哈妮妮及莫哈末哈里斯面前认罪。
根据首项控状,被告承认掌掴及挥拳攻击莫哈末胡申慕巴拉卡里,蓄意致伤他人,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一年或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案由副检察司阿玛阿兹玛主控,被告当时没有代表律师。
被告求情时指出,她育有3名子女,自2021年起患有躁郁症,并自2018年持有残疾人士卡。
推事最终判处被告罚款1800令吉,若无法缴付,须以监禁2个月替代。
另一方面,在另一间法庭内,被告承认以危险武器,即叉子,蓄意致伤慕尼亚沙米,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罚款、鞭笞或两者兼施。
此外,被告亦承认破坏餐馆3片食物展示柜玻璃,导致财物损坏,触犯《刑事法典》第427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1至5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上述案件于1月28日清晨6时26分,在打昔达迈花园斗华一路的SK Naina餐馆发生。
此案由副检察司妮莎丽妮主控,被告则由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律师罗伯特代表。
控方在陈词时指出,被告在公共场所表现出具攻击性的行为,并以叉子伤人,该物可被视为危险武器。
控方也指,被告曾使用切肉刀敲碎餐馆防护玻璃,行为激烈,导致店主蒙受约4万5000令吉损失,包括财物损毁及清理费用。
辩方则请求法庭从轻发落,指被告为单亲母亲,正接受躁郁症治疗,且当时难以控制自身行为,同时她以售卖糕点维生,每月收入仅约500令吉。
推事莫哈末哈里斯最终就第二项控状判被告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须以监禁12个月替代;第三项控状则判罚4000令吉,若无法缴付须以监禁10个月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