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两名涉及8年前一宗持枪抢劫案的警员,由于控方未能成功举证,关丹高庭判两人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拿督拉兹哈伦指出,控方无法证明被告阿敏保兹与沙菲克沙阿里作为共犯,协助一位名为苏比的男子持枪抢劫,未能举证两人触犯《1971年枪械(加重刑罚)法令》第3A条文。
根据案情,苏比在抢劫过程中开枪,导致受害者颈部受伤。控方指称,阿敏与沙菲克当时在案发现场,并在受害者被枪击前,将其推倒在地。
警方随后逮捕三人,并起获一把史密斯威森手枪、4发子弹、一副手铐、9箱香烟、弹壳以及一部手机。
法庭在宣判两名警员无罪时指出,受害者及其妻子在证词中,对案发当晚阿敏与沙菲克的行踪说法互相矛盾。
法官表示,受害者一家四口(夫妻及两名孩子)参与的指认列队程序但结果亦不一致。
他说:“受害者指认了主嫌疑人苏比,以及阿敏和沙菲克;其妻子只能指认苏比和沙菲克;而孩子们则表示能够指认阿敏和苏比。”
此外,法官也质疑关丹警区总部在枪械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缺失。
他指出,沙菲克的上司供证时表示,沙菲克在 2017年11月24日至30日期间正在休假;但另一名负责枪械库存的证人却供称,在沙菲克声称因执行公务需要后,曾交给他一把枪及15枚实弹。
基于上述疑点与矛盾证据,法庭最终裁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宣布两名警员当庭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