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7日讯)经过近5年的审讯,怡保高庭今日裁定,2021年6月在务边涉嫌以豪车贩运超过77公斤,价值超过600万令吉毒品的2名华裔被告,首被告因表面证据确凿,必须针对2项控状进行自辩,而作为涉案轿车乘客的次被告则无罪释放。
案件的首被告为商人刘万华(译音,45岁),次被告为梁海欧(译音,52岁),是名油棕园工人。
法官拿督阿都华哈是在聆听控方证人的证词和控辩双方的陈词,以及对所有呈堂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以上判决。
首项控状指2名被告于2021年6月23日,晚上7时30分,在务边收费站设下的新冠肺炎路检检查行动中,被发现贩运74公斤477.8克冰毒,这些冰毒被藏在中国茶叶袋中,并隐藏在轿车的改装后备箱内。
因此,被告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39B(2)条文,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名成立,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被判死刑则需处以不少于12下的鞭刑。
次项控状指2名被告于2021年6月24日凌晨2时,在警方于金宝警区总部毒品罪案调查组办公室下方的停车场进行进一步检查时,在轿车备胎存放处发现3公斤267克冰毒,抵触与首项控状相同法令。
此案主控官为雅欣妮莎副检察司,2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分别是拉威及詹兰星。在整个审讯过程中,控方共传召15名证人供证。
庭上,法官阿都华哈用了长达45分钟的宣读判词重点,指控方举证完毕后,未能证明次被告梁海欧(52岁)有罪,因此判被告被无罪释放。次被告在案件中的角色,只是作为乘坐由首被告驾驶豪华轿车的乘客。
他表示,法庭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次被告能够接触到车钥匙,或知道轿车后备箱内有一个秘密隔间,并藏有74公斤477.8克冰毒,以及备胎存放处藏有3公斤267克冰毒,只有首被告控制并看管涉案轿车。
“控方未能证明次被告能够直接接触到涉案轿车的后备箱,也未能证明他知晓藏匿的毒品。”
他指出,鉴于毒品数量庞大,且藏匿于改装过的后备箱内,法庭难以接受司机(首被告)对涉案毒品的存在毫不知情的说法。此外,在车内一个饮料瓶上发现了首被告的脱氧核糖核酸样本(即唾液),进一步证实被告与此案的关联。
法官指首被告涉案表面证据确凿,并给予被告3个选项,即保持沉默、在法庭上提供反证,或在证人栏宣誓自辨,而被告则选择自辩。法庭亦择定今年4月14日及15日,展开首被告的自辩聆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