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峇鲁2日讯)一名隶属哥打峇鲁警区总部巡逻队的伍长,因涉嫌在上个月连续抢劫两家杂货店,而在今日被押上地庭面控,惟被告否认有罪。

被告莫哈末伊尔凡在法官祖基菲里阿布拉面前被宣读控状后,选择不认罪。

根据第一项控状,他被控于今年11月8日傍晚6时20分,在彭加兰芝柏(Pengkalan Chepa)甘榜贝里斯詹布(Kampung Beris Jambu)一间杂货店,抢劫巴基斯坦籍店员萨布兹阿里,劫走400令吉。

第二项指控则指,他于11月10日下午4时40分,在甘榜千百家(Kampung Chempaka)另一家商店,抢劫另一名巴基斯坦籍店员阿姆贾德阿里。

两项指控皆援引《刑事法典》第392条文(抢劫),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监14年,并可另加罚款或鞭笞。

此案由副检察司卡马鲁哈西姆主控,被告委托艾哈迈德阿达阿米尔作为代表律师。

在庭上,辩方以被告妻子患有第三期卵巢癌、糖尿病及哮喘,需要家人陪伴照顾为由,申请让被告获保释。

他补充,被告本身患有高血压,药物已用完,本周也必须覆诊。

卡马鲁哈西姆起初反对被告保释,指上述疾病皆无书面证据支持,但最终法庭允准被告以1万8000令吉保释,附加条件为被告须提供固定住址,不得干扰控方证人与受害者,并需每两个月于5日前报到,护照亦须上交。

同日在地方法庭,被告也否认另一项指控,即于11月19日凌晨3时在哥打峇鲁警区毒品罪案调查组办公室内自行服用安非他命(Amphetamine) 与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

此案援引1952年《危险药物法令》第15(1)(a)条文提控,若罪成,除须依第38B条接受两至三年的强制监管外,还可被判最高5000令吉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

此案由副检察司莫哈末沙姆斯伊克玛尔拉姆利主控,推事为赖斯伊姆兰哈米德。

被告在此案中则获准以4000令吉保释。

所有案件皆展延至明年1月7日过堂。

李佳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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