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辖31日讯) 因摩哆噪音问题引发两派人马在路边饮食摊爆发肢体冲突,涉案8名男子包括一名15岁少年,今日被控上峇株巴辖推事庭,俯首认罪后,7人被判罚款500令吉至8500令吉不等,少年被告获准以2000令吉保释候审,案展明年1月1日下判。
8名被告分别是陈伟祥(35岁)、李勇宣(18岁)、刘勇清(19岁)、莫哈末迪尼(18岁)、颜瑞兴(21岁)、陈家伟(22岁)、沈政彦(31岁)及一名15岁少年。(人名皆音译)
8名被告在控方宣读控状后,皆承认罪行。
其中,首名被告陈伟祥面对3项控状,分别被指控触犯刑事法典第148条文(持械骚乱)、第426条文(蓄意破坏)及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5(2)(c)条文。其馀7名被告则各面对两项控状。
根据第一项控状,8名被告被指于本月26日晚上11时20分,在龙引大街一家路边饮食摊,使用桌椅作为武器参与骚乱。上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典第148条文(持械骚乱),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指他们在相同时间及地点,破坏一名45岁男子拥有的桌椅等财物,违反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5(2)(c)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三项控状,则指陈伟祥涉嫌蓄意损毁同案被告莫哈末迪尼的摩哆,案发时间与地点与前述相同。上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典第426条文(蓄意破坏),一旦被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警方接获一名女子投报,指一群男子在路边摊发生打斗及骚乱。
调查显示,事件起因是其中一方对摩哆发出的噪音不满,进而引发争执,最终演变成以桌椅互殴,导致店家财物损坏。
推事努拉茜达在听取控辩双方求情与陈词后,判处陈伟祥罚款8500令吉,其馀6名成年被告各罚5000令吉及500令吉。
至于15岁少年被告,推事批准以2000令吉保释金保释,案件展期至明年1月1日,以待提交品行报告及事实陈述后再下判。
此案主控官为菲道斯鲁斯兰副检察司,所有被告则由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律师陈松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