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4日讯)一名63岁泰国籍僧侣涉嫌持武器严重伤人,今日在法庭面控时因不谙马来文而需安排翻译员,案件展延至11月7日再审。

被告泰国僧侣Phra Phumin被控于本月21日下午5时30分,在玻璃池滑哥本西烈拉惹哥巴路一带,持危险武器攻击一名58岁本地男子,导致对方腹部、手臂及脸颊受伤,违反《刑事法典》第326条文(持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

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监禁20年及鞭笞。

据了解,该名僧人疑似在“化缘”时,遭到驱赶而感到不满,因此使用刀刺伤对方,导致对方的肚子、手臂及脸颊受伤。 

主控官今早也修改控状,将控状内的“致伤”字眼,修改成“严重致伤”。

林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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