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2日讯)丹州警方日前建议,未成年少女自愿性行为应面对法律提控,非政府组织对这项建议并表达忧虑,因为可能违反儿童权益。

大马妇女励志协会(WIN)主席诺希玛表示,这种自动惩罚的方式,可能会加重那些年幼时仍对自己的情绪和感受感到困惑的少年群体的负担。

她举例,政府当初制定类似《性犯儿童法令》(SOAC)的法律,旨在保护女孩作为受害者,包括在被认为是“双方同意”意愿的案件中。

她接受《阳光日报》采访时指出,想像一下,一个15、16岁的少女不得不面对法庭,而社会的污名化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毁掉她们的未来。

提议对两性公平 但可能适得其反

诺希玛表示,此举也违反马来西亚已同意遵守的《儿童权利公约》。

“这项提议可能旨在对两性都公平,但如果方法不当,可能会适得其反。”

她强调,女孩们可能会更害怕寻求帮助,例如在生殖健康方面。这可能会切断她们获得所需支持的管道。

她建议,更有效的方法是提供全面的性教育谘询,以及青少年友善健康指导,同时也评估国外所实施的《罗密欧与茱丽叶法》等模式。

她重申,现有法律在保护儿童免受成年人强奸或性诱骗方面确实很严格,然而,在“你情我愿”的案件中只有男性被指控,因此存在不平等情况。

她表示,现在是时候重新审视在“你情我愿”情况下的年龄标准,并增加指导课程等复健项目。法律应保护男性、女性和社会,而不是加剧恐惧。

另一方面,独立犯罪学家沙胡哈密认为,应审查现行法律,根据具体情况和环境,评估各方在未成年人性行为案件中的角色和作用。

他表示,目前的法律只允许男性被起诉,而女性因未成年而不能被起诉,这可能需要修改,以便从双方角色的角度来看,司法公正更加平衡。

他解释,许多未成年人性行为案件的发生是由于社交媒体的影响、家庭问题和破碎家庭等社会因素造成,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无论性别如何,青少年都将继续面临风险。

根据早前媒体报导,吉兰丹州警方建议,凡涉及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女性,也应一并受到法律行动。

丹州总警长拿督莫哈末尤索夫指出,这项建议值得考虑,因为根据调查,丹州近90%的未成年强奸案其实都是双方自愿,而非被迫。

黎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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