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8日讯)“越籍女司机涉嫌撞死恒毅中学18岁毕业生”案件,周一(8日)于乔治市推事庭正式开审。不过,双方律师并未安排重要证人供证,仅有一名交警出庭作证,未有涉及案发细节,整个过程仅持续约30分钟即结束。
主控官丹尼尔今日仅安排东北警区总部交通组的交警凯里(38岁)供证。凯里描述他事发时,在警局柜台收到涉及一辆轿车和两名行人的车祸投报,凯里的供词中并未涉及事发车祸的内容。
案件将于周二(9日)续审,届时死者庄恺桁的父亲庄福仕、伤者黄启恒等人将陆续出庭供证,其他证人包括查案官、警方摄影师、负责逮捕被告的警员、医生、电脑验车中心人员及一名民众。
被告阮金英(译音,40岁)早前所提呈陈情书已被总检察署驳回后,案订本月8日、9日、10日、17日及18日在乔治市推事庭展开审讯。
庄福仕、妻子郭菁君、女儿和黄启恒周一早上到推事庭听审,被告则相信在丈夫(华裔男子)陪同下出庭。
被告为避开记者,除了提早抵达并先行进入推事庭,在审讯结束后,也留在庭内不出来,直到记者离开为止。
阮金英于3月27日在乔治市推事庭面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下两项控状,推事最终允准以 2万令吉保释金及2名担保人保外候审,以及扣留其护照、拿回和吊销其驾驶执照直到案件完结。
阮金英是2月19日晚上9时48分,在槟岛日落洞因为喝了一些饮料,醉酒后驾驶无法控制好车辆,导致轿车撞死18岁的庄恺桁,以及撞伤18岁的黄启恒,因此面对2项控状,即面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条文(醉酒后或吸毒后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监不少过10年或不超过15年,同时被罚款不少过5万令吉或不超过10万令吉、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 44(1A)条文(醉酒后或吸毒后驾驶,导致他人受伤),一旦罪成,可被判监不少于7年或不超过10年,同时被罚款不少于3万令吉或不超过5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