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被告被押往芙蓉地庭面控强奸案,皆不认罪。

(芙蓉29日讯)涉及强奸同一名11岁10个月大的华裔女受害者,4名印裔男子今日在芙蓉地庭面控时,皆否认罪行。

除此之外,第一被告也面对强奸另一名12岁女生的指控,即共面对3项强奸罪行。

4名被告分别是第一被告沙尔仁古玛(21岁)、第二被告古玛(40岁)、第三被告17岁男子及第四被告是迪尼斯华仁(30岁);4人分开被提控,皆否认罪行。

面对强奸同一名受害者,4名被告被控于2025年8月23日,介于早上11时至下午3时30分,在仁保县马口一个花园住宅区单位内,强奸目前仅有11岁10个月的华裔女生,因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76(强奸)条文。

被告皆与受害者认识,因此,在这项提控下,被告皆否认罪行。除了第3名被告获准以5000令吉担保外出,其余3名被告则个别以一万令吉担保外出。

所有被告附加条件中,要求一名担保人,同时,不准骚扰受害者或其家人。

第一被告沙尔仁古玛面对另外两项强奸控状,其中一项被控于2025年6月份其中一天,早上11时30分,在仁保县ACBE花园草场前,在一辆蓝色第二国产迈威轿车内后座位子,强奸与上述同一名仅有11岁10个月大的受害者,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76条文。

同时,另外一项控状,被告沙尔仁古玛被控于2025年8月23日,早上11时30分至中午12时,在仁保县马口一个花园住宅区单位内,强奸一名仅有12岁的华裔女生,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76条文。

对于上述两项罪行,被告皆否认罪行,因此各别获准以一万令吉担保外出,案展2025年10月15日过堂;换言之,第一被告面对的3项强奸罪,总共获准以3万令吉担保外出。

所有在《刑事法典》第376条文被控者,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20年及鞭笞。

此案主控官为诺娜芝哈副检察司。

第一及第三被告代表律师为叻温古玛、第二被告代表律师为隆再尼及第四被告代表律师为S.威洛辰。

第一被告属打工一族,每月收入1000令吉;第二被告从事运输公司,与太太育有4名孩子念书的孩子,本身是一名洗肾患者;第三被告在维修车厂工作,每月收入1500令吉,本身患有疾病,需要长期服药,且每月需要承担中风父亲及母亲生活费;第四被告为罗里司机,需要养育2名尚在念书的孩子。

被告代表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们求情,以减低保释金。

林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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