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22日讯)被控在去年谋杀17岁同学的13名拿笃技职学院学生,今日在高庭被判罪名成立。

《马新社》报道,法官拿督邓肯斯科多尔指出,控方成功排除所有合理疑点,所有涉案少年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下,并与相同法典第34条文同读,被判罪成。

法官择定于8月28日判刑,以让拿笃社会福利局官员依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0(12)条文,提呈13名被告的行为报告。

被告辩护与证据不符

他在其简要裁决中说,在辩方结案时可以清楚看出,所提出的解释包括全盘否认、不在场证明、只承认一部分,以及将责任推卸给一名并非被告的学生,这一切与证据不符,也与独立证人的供词相矛盾,或本身就明显站不住脚。

“根据对整体证据的评估,法庭确信在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后,13名被告是基于共同意图和协同行动,导致死者(莫哈末纳兹米)死亡,而这符合《刑事法典》第300(c)条文(意图致伤导致死亡)的定义。控方已履行其举证责任。”

邓肯指出,辩方所称被告只是要给死者一个教训,并不知道所造成伤害在通常情况下会导致死亡的说法,并无根据。

他说,根据第300(c)条文,关键问题并非是否有杀人意图,而在于是否有意造成足以导致死亡的身体伤害。

并非一时失控而是长时间反复伤害

“医学证据清楚证实这一点。以挑衅作为抗辩理由同样站不住脚。这并不是一时失控,而是一场长时间且反复的攻击。”

邓肯也驳回辩方的另一种说法,即莫哈末纳兹米如果能及时接受治疗可能生还,但专家证词并未确认这是必然结果,只能说是一种可能性。

“虽然控方第5名证人祖丽娜医生在接受盘问时确实承认,如果死者及时接受强效的医疗救治,还是有可能生还。”

“在我看来,作为一名法医,她的证词仅仅提出一种可能性,而不是概率或确定性言论。基于这些理由,法庭裁定这起致命的攻击是共同意图下的结果,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依据。”

本案的检控团队由副检察司诺妮斯拉、黄俊涛(译音)和峇蒂斯伊雅组成。

其中8名被告的律师是拿督兰星、卡马鲁丁和陈文杰(译音),另5人的律师则是莫哈末再里、阿都甘尼、薇薇安邓(译音)、杰希妮和古斯尼。

根据控状,这13名年介16至19岁的男学生于2024年3月21日晚上9时至2024年3月22日早上7时38分之间,在拿笃技职学院的一间宿舍房间,谋杀莫哈末纳兹米。

他们被指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并与相同法典的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监禁30至40年及鞭笞不超过12下。

高庭在今年2月28日宣判这13名学生表面罪名成立,谕令他们出庭自辩。

本案在3月10日进入辩方举证程序,并一共传召18名证人出庭供证,其中包括13名被告。

控方则是从去年11月9日起举证,以及传召25名证人,包括来自该技职学院的学生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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