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2日讯) 狮城公司董事涉10年前游说4男女包括3名新加坡人出资担任公司股东,声称可获得年度分红,但实际上此投资并不存在,今日被控诈欺4人共15万5000令吉,被告否认有罪,获准以2万令吉保释候审。
被告钟国明(54岁,译音,新加坡永久居民),被控于2014年在峇株巴辖,与一名仍在逃的新加坡籍男子,分别欺骗林瑞中、林瑞珠、何善斌和潘国春(人名皆译音),声称可让4人成为大马本地一家公司的持股人,并可获得年度分红,但实际上此投资并不存在。
受害者被要求转账至大马一家注册公司的银行户头,总数额为15万5000令吉。其中,林瑞中和林瑞珠各转账7万1250令吉,何善斌和潘国春则各转账6250令吉。
被告的上述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17条文,并可同读于第34条文,一旦罪成,可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否认有罪。反贪会主控官陈丽丽(译音)建议法庭,每项控状保释金为1万5000令吉。
被告代表律师维拉尼斯则代为求情,指被告每月收入一万新元(约3万3000令吉),需承担妻子和两名分别为21岁和25岁的孩子的花费。
承审法官拿督阿末卡玛阿里芬允准,被告以2万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择定案件展延至9月17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