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4日讯) 一名卡拉OK中心男服务员因涉嫌贩卖及拥有20公斤各类毒品,今日被带上新山法庭面对4项提控,若罪名成立,男子或面对死刑。
被告为39岁华裔男子锺伟杰(译音),今日聆听控状后,分别在推事娜比拉和亚蒂法面前表示明白控状。由于此案件属高庭权限,因此没有记录被告是否认罪。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被控于本月10日,下午约1时55分,在拿督阿都拉达尔路段旁,贩运约81克的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毒品。
根据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于本月10日,下午3时40分,在新山大丰花园苏特拉2路一间店屋内,售卖2万零521克的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毒品。
上述两项控状是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下被提控,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以及不少于12下鞭笞。
另外两项控状,则指被告于本月10日,下午约3时40分,在新山大丰花园苏特拉2路一间店屋内,分别持有151克的氯胺酮(俗称K仔)及151克的利眠宁(Nimetazepam)毒品。
这两项控状是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下被提控,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2(3)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不超过1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不超过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案件主控官是聂诺拉蒂妮和阿米拉副检察司,被告的代表律师是吴思汉和阿末尤斯里。
法庭将案件择定9月24日过堂,以进行化学报告提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