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7日讯)一名患有精神病妇女因踩踏11岁男童,今日被控上芙蓉推事庭时,俯首认罪,罚款1800令吉。

根据《阳光日报》《Sinar Harian》报导,被告诺维娜(36岁)认罪后,推事赛夫沙育迪作出上述判决。

若被告未能缴付罚款,则须入狱3个月代替。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2025年7月15日,下午12时30分左右,在位于汝来文丁的一间杂货店内,蓄意踩踏受害男童的脸部和脚部,导致其受伤,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长一年监禁,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的辩护律师在庭上表示,被告没有收入、未婚,且是一名有精神问题的残疾人士。

主控官菲达副检察司则要求法庭考量受害者年仅11岁,以及公众利益高于被告个人因素,从而作出相应的刑罚。

她指出,被告认罪并不自动等同于应获轻判。

此前媒体报道,一名11岁男童因遭一名妇女在杂货店内踢打及踩踏,导致鼻子肿胀及腿部多处瘀伤。

据了解,涉案女子当时疑似出现幻觉,怀疑男童在店内偷窃,才动手伤人。

林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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