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3日讯) 涉嫌设仙人跳勒索及殴打一名青年,马来女网红“Bella”与7名男子在两个月前面控时认罪,案件原定今日下判,岂料8人却改口不认罪。
22岁女被告努丽迪丽安娜(Bella)及7名男被告,今日在新山推事庭聆听4项控状后,分别向承审推事莎米妮和诺法丁表示不认罪。
7名男被告为莫哈末阿齐玛(25岁)、阿末鲁斯迪(23岁)、莫哈末努沙菲(25岁)、莫哈末海卡(19岁)、莫哈末阿米鲁(23岁)、莫哈末达尼斯(20岁)及赛苏哈米兹(19岁)。
上述被告面对4项控状,即非法禁锢、勒索、蓄意伤人及刑事恐吓。
根据首控状,8名被告被控于今年4月18日,晚上10时至4月19日凌晨4时之间,与另两名在逃的同伙,在马哂避兰东一间公寓内,禁锢22岁受害者莫哈末法力斯。
上述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342条文(非法禁锢),并可在第34同伙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判处最高监禁一年或罚款2000令
吉,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则指控8名被告,在相同时间及地点,死亡恐吓同一名受害者,上述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并可在第34同伙条文下同读,一旦被定罪,可判处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则指控8名被告,在相同时间及地点,与另两名在逃同伙,以禁锢及殴打受害者为由,向同一名受害者勒索3000令吉,同时逼迫受害者将摩哆钥匙及电子钱包的650令吉交给其中一名被告。
上述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384条文(勒索),并可与相同法令第34条文(同伙)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任何两项兼施。
第四项控状则指,除了女被告之外的另7名男被告,在相同时间及地点,与另一名在逃同伙,蓄意致伤同一名受害者。
上述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并可与第34条文(同伙)同读,一旦被定罪,可判处最高监禁一年,或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上述4项控状分别在两个推事庭审理,主控官为诺法蒂哈和聂诺莱尼。
上述8名被告当中,其中3名被告已委任代表律师,另5名被告包括贝拉、莫哈末努沙菲、莫哈末海卡、莫哈末达尼斯和赛苏哈米兹则没有代表律师。
法庭今日批准所有嫌犯和控状进行共同审理。推事诺法丁将案件展延至7月18日,以提交文件且让5名被告委任代表律师。
法庭也下令维持4月所作出的的保释安排,允许所有被告继续保释候审。
此案受害男子在社群媒体上结识贝拉,受邀前往该公寓,未料抵达后却遭一群男子围困并殴打,造成嘴唇、耳朵受伤以及身体多处瘀肿。
上述过程被拍成多段视频,并在社交媒体疯传,更一度流传受害男子伤重身亡,引起网民热议与谴责。
上述事件是4月18日,晚上9时30分许,在马晒避兰东峇鲁的一间公寓单位内发生。警方是在案发后两天接获受害者的投报,根据线索在案发地点逮捕7名年龄介于19岁至26岁的男子,以及一名21岁本地女子。
受害男子后来视讯澄清本身还活著,并自曝是遭仙人跳,并希望以本身经历警惕其他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