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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巫11日讯)无法向警务人员出示大马卡,一男子昨在诗巫法庭认罪后,被判坐牢3个月。

被告江氏,现年37岁。他被控给与今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庙街处,在警务人员的要求下,却无法展示其大马卡。因此被控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局法令25(1)(n)条文。

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坐牢高达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涉持他人银行卡

案情指,警方当天扣查了一名涉及持有他人银行卡的男子,并援引刑事法典424条文(不诚实或欺诈转移或隐瞒财产)调查之。

警方在扣查该名男子(被告)时,要求出示身份证,但被告仅以口头方式提供个人资料。随警方向国民登记局核实其身份,确认所提供的资料和官方记录一致。

然而,被告未曾向警方报案有关任何身份证遗失的事件,也未曾申请补办新的身份证,无法交代身份证遗失的原因。

被告对上述的罪控表示认罪后,被判处罚款3000令吉。基于被告没有缴纳罚金,因此须坐牢3个月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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