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7日讯)诗巫高等法庭今日裁决一宗毒品案件,即涉嫌贩运与持有毒品的32岁被告两项罪名成立,面临坐牢兼鞭笞重刑。
根据控状,失业的华裔男子黄氏是于2023年2月16日晚上7时10分,在诗巫一住宅内被警方逮捕。警方在该屋内发现两批疑似毒品,分别为69.82克和21.83克的冰毒。
因而检察官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对被告提出毒品贩运罪指控,该罪名一旦成立,可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并至少鞭笞12下。
此外,被告还面对另一项持有毒品的罪控,根据同一法令第39A(1)条,该罪名可被判处2年至5年监禁,并须接受3至9下鞭笞。
根据案情,警方当天接获情报,指该住宅疑似涉及毒品活动,随后展开突击行动。警方抵达现场后,发现被告独自在客厅,经盘问后,被告主动交出一个黑色铁盒,内有五包透明塑胶袋装的结晶状物质,经化验证实为冰毒。
此外,被告还带领警方底楼客厅,取出一个“Lofoten”品牌手表盒,内藏两包大型透明塑胶袋装的冰毒。警方在屋内还发现封口机和电子磅秤,显示该处可能涉及毒品交易。
检方指出,被告与该住宅的屋主签订了一年租约,并且是该屋唯一的住户,因此应对屋内的毒品负责。
检方在审讯过程中传召了5名证人,包括负责突击行动的警官、化验师以及屋主。
尿检证实吸毒
此外,警方也从被告手机的WhatsApp记录中发现一张5400令吉的转帐收据,显示被告曾与一名代号为“福州人”的个体进行毒品交易。被告的尿检结果亦显示曾吸食毒品。
控方强调,被告拥有这批毒品,并有能力处理和贩售,根据法律推定,他应被视为涉及贩毒活动。
此外,被告未能提供合理解释,证明自己并不知情或为“无辜携带者”,因此应对所犯罪行负责。
在总结陈词时,此案副检察官以公共利益至上、以及严重毒品犯罪(被告因贩卖及持有 91.65 克冰毒)、无悔意、以及累犯前科,从而破坏社会与家庭秩序,要求法庭严惩被告以儆效尤。
诗巫高庭法官黄祥忠在考量了各项因素以及公共利益后,并依据《1953年刑事司法法》第3条,对被告在第一项控状下因贩毒罪行判处终身监禁,相当于30年刑期。
该刑期自被告于2023年2月16日被捕之日起算。此外被告须接受至少12下鞭刑。
针对经修正的第二项控状,即持有毒品罪控,法庭判决被告3年6个月监禁,刑期自2023年2月16日起算。此外,被告须额外接受3下鞭刑。
两项监禁刑罚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