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6日讯)3名印裔男子被控6年前贩运及持有冰毒,由于控方无法提出足够表罪证据,包括无法证明3名被告拥有毒品,也无法证明3人贩毒,新山高庭法官今日判处3人无须出庭自辩,并当庭无罪获释。
承审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在裁决时表示,控方无法证明3名被告,即普鲁索塔曼(42 岁)、普瓦尼斯瓦南(58 岁)及维克尼斯(39 岁),与案发地点的毒品有直接关联。
他在判词中指出,证据显示,案发地点不仅限于3名被告进出,还有其他人能够进入该区域。
他说,控方证人证词已确认,除了3名被告,还有其他人能够进入案发地点。此外,仅仅因为该地点发现毒品,并不足以证明第一被告(普鲁索塔曼)拥有这些毒品。
法官指出,控方也无法提供证据显示这些毒品是由何人、何时放置在该处。
同样地,第二被告(普瓦尼斯瓦南)仅因拥有一把钥匙,并不足以证明他与这批毒品有直接关联。”
法官表示,综合以上因素,控方无法证明3名被告对于这批毒品拥有 管控或持有权,这是本案关键要素之一。
法官裁定,3名被告无须出庭自辩,并当庭无罪释放。
根据控状,3名被告各别面对两项控状,其中一项控状,指他们于2019年8月28日,下午4时10分,在柔州丰盛港县甘榜彭佳兰峇都内一处无门牌的建筑物,共同贩运 6.20 公斤冰毒及拥有 58.68 公升含有冰毒成分的液体。上述行为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一旦罪成,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及至少12下鞭笞。
此外,他们也被控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拥毒),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0万令吉罚款,或最多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此案于2023年开审,控方共传召7名证人,此案主控官为祖安尼塔。
3名被告由多名代表律师代表,包括苏峇玛廉、瑟万特兰、桑吉、哈沙安及甘尼拉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