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敖振(译音)周三被押往麻坡地庭面对3项控状。(图取自大都会日报)

(麻坡19日讯)  一名大耳窿跑腿去年丢掷汽油弹纵火焚烧3间屋子,今日在麻坡地庭面对3项蓄意破坏罪行,俯首认罪后,每项罪行遭判处监禁一年,刑期同期执行,换言之,被告只需坐牢一年。

根据首控状,现年31岁的被告李敖振(译音)被控与另一名目前正在服刑4年的同伙,向一名41岁事主位于东甲卫星市(Taman Tangkak Jaya)住家纵火。

第二及第三项控状则指,被告被控于去年9月14日,分别在东甲卫星市及永金第二花园(Taman Tiara 2),对两名分别52岁及55岁的受害者住宅实施相同罪行。

被告上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典第427条文(恶意破坏),一旦罪成者,可被判处不少于一年,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聆听完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当庭俯首认罪。

案情显示,被告与同伙驾车前往目标住宅后,向屋内投掷汽油弹并泼洒煤油,导致火势迅速蔓延。

3名受害者是在听见爆炸声及闻到浓烈的汽油及煤油味后,才惊觉房屋起火。

除了纵火,被告还刻意留下字条,上面写有身份证号码与手机号码,并要求受害者联系他们。然而,受害者均不认识该身份证号码,并强调从未向大耳窿借贷,遂报警求助。

警方接获投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并于案发当日在新山成功逮捕被告。

此案主控官为奥斯曼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刘毅龙。

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最终判处被告每项罪行各监禁一年,刑期同期执行,并从去年9月14日被捕当日算起。

刘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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