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6日讯)4名华裔青年男女因涉及在本月初贩运及拥有超过100公斤毒品,周四被押往新山推事庭面控,恐面临死罪。
4名被告分别为郭彦生(25岁)、黄伟伦(30岁)、吴邵芳(25岁)及林家俊(30岁),以上人名皆译音,他们在新山推事沙阿米尼面前,聆听通译员宣读控状。
根据控状,他们被控于今年1月5日凌晨12时30分许,在位于公主百万镇一间住家内,贩运93.658公斤的亚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称摇头丸)。
上述行为已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第39B(2)条文被判刑,同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伙)同读。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对绞刑或终身监禁,若无被判绞刑,可被鞭笞15下。
与此同时,4名被告因分别拥有 20公斤的克他命及2.925公斤硝甲西泮(Nimetazepam),而面对两项控状,并在另一推事莫哈末菲特力面前聆听通译员宣读控状。
控状指控,4名被告在同样时间及地点,犯下上述两项拥毒罪行,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同伙条文下同读。
一旦罪名成立,可面对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为努法蒂哈副检察司及莫哈末阿夫哈兰,4名被告没有聘请代表律师。
两名推事皆不允许4名被告保释,案件展至3月17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