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阿窿跑腿周二面控被判监禁罚和罚款;前排左起:涂国财、涂国龙、莫哈末丹尼尔、邓贵生。

(峇株巴辖6日讯)   4名充当大耳窿跑腿的泼漆党成员,今日被控上永平推事庭,4人俯首认罪后,分别被判监禁14个月至18个月及罚款1万1000令吉。

4名被告是来自芙蓉的邓贵生(40岁)、来自森州拉务的两兄弟涂国龙(38岁)与涂国财(35岁)及来自巴生的莫哈末丹尼尔(51岁)。

涂国财被判处监禁14个月、涂国龙和邓贵生则被判处18个月监禁;莫哈末丹尼尔则被判罚款1万1000令吉。

4名被告控于今年4月至6月期间,在峇株巴辖金宝花园、珍馨苑、梅花高原、巴力拉惹巴力森巴当拉勿及新加兰龙园涉及2宗泼漆案。

其中,莫哈末丹尼尔原本面对5条控状,因他涉嫌“指挥”其他被告泼漆,后来因莫哈末丹尼尔提出反对,控方在推事苏海拉指示下,把控状改为“负责收取资料及地址”,并取消其中一条控状。

邓贵生负责拍摄视频及贴上警告受害者的白色纸条,涂国龙及涂国财则负责泼红漆或充当司机。

邓贵生及涂国龙共同面对3条控状,案件分别于今年6月23日凌晨4时23分、6月23日凌晨3时22分、6月27日凌晨4时,在金宝花园、珍馨苑、巴力拉惹巴力森巴当拉勿,朝受害者住家泼漆,令受害者面临财物损失。

被告邓贵生、涂国龙及涂国财也涉及6月17日,清晨5时零3分,在新加兰龙园2发生的一宗泼漆案。

另一宗于4月21日凌晨12时21分在梅花高原发生的泼漆案,涉案被告则是涂国财及邓贵生。

3人被控触犯刑事法典第427条文,上述条文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一年,最高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外,被告莫哈末丹尼尔和涂国龙7月2日在峇株巴辖警区总部接受尿检时,对安非他命呈阳性反应,因涉嫌滥用毒品,被控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5(1)(a),并可与相同法令38B条文同读,以及在上述条文下被判刑。

莫哈末丹尼尔和涂国龙各获准以2000令吉保释候审,相关案件展延至9月30日过堂。

莫哈末丹尼尔虽未参与泼漆行动,但他负责收取资料及地址,属于同谋,因此在4条控状中触犯刑事法典第109条文,并可与相同法令427条文同读。

莫哈末丹尼尔的代表律师陈松元指出,被告患有心脏病,在被扣留的一个月期间已经进院2次,家中尚有80岁母亲,还要负责前妻及3名孩子的生活费,因此恳求推事轻判。

案件主控官西蒂卡丽惹副检察司指出,峇县泼漆案猖獗,对社区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要求推事应严惩涉案者。

推事苏海拉判处莫哈末丹尼尔两项控状各罚款2500令吉,另两项控状各罚款3000令吉,总额1万1000令吉。(以上人名皆为译音)

陈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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