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29日讯)一名托儿所女业者因疏忽看顾6岁男童,今日面控时承认有罪,被判罚款1万5000令吉,同时需守行2年,以及完成120个小时社会服务令。

现年45岁的娜拉斯琳达被控于今年1月28日约下午2时,在武吉士灵烈诺峇花园的一间托儿所,疏忽照顾一名6岁男童。

被告的疏忽让男童承受外伤,因此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疏忽照看孩子,使其暴露危险中)。

在上述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聆听控状后,表示认罪。

案件主控官拉昔达副检察司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严惩,因被告的疏忽导致年幼受害者受伤。

被告在没有代表律师的情况下求情时指出,她并非存心伤害该名儿童。

被告也说,丈夫是一名罗里司机,她经营托儿所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

在休庭半小时后,地庭法官阿扎拉妮宣判被告罪名成立,判处被告罚款1万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8个月取代。

法官也谕令被告必须守行2年,同时需缴付2000令吉抵押金及2名担保人。

此外,被告也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12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令。

丘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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