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一名公司董事因涉嫌挪用将近8000令吉的公司财产,今日在吉隆坡地庭面对5项控状时,表示不认罪。

地庭法官诺丽娜裁定本案将在4月1日过堂,以让控方提交相关文件。

根据控状,这名公司董事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下,通过5次转帐交易,将总额为7899令吉的公司财产汇入私人户头,以为自己谋取利益,并因此触犯2016年公司法第218(1)(a)条文。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218(1)(a)条文规定,任何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或同意,公司董事或高层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一旦罪名成立,被高可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或不超过30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大马公司委员会今日也发文警告,一旦任何人士违反该委员会监管法令,该委员会将会采取执法行动,以确保我国的企业人士和商界,始终遵守公司治理和遵守公司法。

叶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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