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党主导的吉兰丹州政府,在争议声中,于周三的州议会上提呈《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二(2015年修正)法案》,并在周四获得在野巫统议员的支持下,一致通过有关法案。

然而,这备受争议的伊刑法,能否进一步的落实,还是会否如伊党1993年,以及2002年执政登嘉楼时,在州议会上虽通过了伊刑法,却因伊刑法与联邦宪法抵触,加上巫统主导的中央政府不愿配合,以及公民社会及非穆斯林社会的强烈反对下,而沦为“纸上法令”?

22年后再提呈修正的吉兰丹伊刑法,面对著的不再是巫统的强势领袖敦马哈迪,也没有了王室方面的阻力,再加上之前巫统在伊刑法上对伊党释出的善意,此次伊党面对著的障碍,会否就相对小了很多?巫统主导的国阵中央政府,又是否愿意通过国会修法来配合,让伊党落实伊刑法,让伊党在马来人?穆斯林大团结或宗教论述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相信依然是充满著许多变数。

伊党提出伊刑法,不只会牵动伊党及巫统内部的演变,也将撕裂民联原有脆弱的合作关系,尤其立场鲜明,反对政教合一的行动党,要如何处置其与伊党的关系,这将决定著民联的走向,甚至存亡。

因此,一些人就认为,在伊刑法事件中,伊党的保守派通过与巫统的联手,让伊刑法落实之际,也将巫统从面对著的政治及经济课题中挽救出来,并摧毁民联三党的合作。就如国阵或巫统当年通过伊斯兰国课题的争议来瓦解替阵般。

尽管吉兰丹州议会上,一致通过伊刑法,但在穆斯林社会里,对落实伊刑法课题上,有著许多不同的见解,如要如何落实,或应以那一教派或观点为主上,都有不同的立场。一些开明及先进的穆斯林,如伊斯兰姐妹组织(SIS),就曾指出伊党在吉兰丹及登嘉楼通过的伊刑法,不只对女性歧视,也不符联邦宪法、普世的人权观,更违反伊斯兰教所强调的公正及平等的精神。

深远而言,伊刑法会成为穆斯林社会的选项,除了有外部的因素如全球伊斯兰主义的兴起、内部的政党政治考量外,现有世俗的腐败体制,会否也是一个导因?

林建荣

《东方日报》副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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