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南京大学校友会法律顾问林武灿

(太平18日讯)当宗教走进学校、职场、公共机构、家庭婚姻、食品、服饰及商业活动,马来西亚的世俗主义面对的,已不只是“国家是不是世俗国家”的宪法辩论,更是国家权力如何在多元社会中守住宪法底线,让不同信仰者都能受到公平对待。

马来西亚南京大学校友会法律顾问林武灿律师日前在该会“每月一讲”线上讲座,主讲《大马世俗主义──从传统走进日常生活》时指出,宗教是马来西亚社会的现实,也是许多人的精神与道德来源,因此世俗主义并非“消灭宗教”,而是确保国家制度在不同信仰之间维持公平,并避免任何宗教权力凌驾宪法。讲座由该会会长瞿美清主持。林武灿也是前槟州议员、南京大学文学硕士。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3条第4款明确规定,第3条不影响其他宪法条文的效力;换言之,伊斯兰作为联邦宗教的地位,不能架空宗教自由、平等及法治等宪法原则。

学校面对不同宗教及文化背景的学生,宗教教育与公民教育必须取得平衡,培养学生尊重差异,以及与不同群体共同生活的能力。图为巫裔家长送孩子就读江沙加地启智华小。(档案照)
学校面对不同宗教及文化背景的学生,宗教教育与公民教育必须取得平衡,培养学生尊重差异,以及与不同群体共同生活的能力。图为巫裔家长送孩子就读江沙加地启智华小。(档案照)

当讨论从理论走进日常,国家法律与伊斯兰法律的影响,便会在不同生活领域交织出现,必须在宪法及法律框架下处理。

林武灿以学校为例指出,若穆斯林学生或教师有实际需要,在校内设立祈祷室,在法律框架及包容原则下可以被允许;即使是华校,只要确有需求,校方也应考虑作出适当配合。

他说,学校面对不同宗教及文化背景的学生,宗教教育与公民教育必须取得平衡,教育的目标应包括培养学生尊重差异、遵守法律,以及与不同群体共同生活的能力。

谈到公共机构,他指出,中立并不代表敌视宗教,公共机构应公平对待不同信仰者;只要有合理的宗教需求,就应在制度及实际情况下予以考量。

“公共机构应该中立吗?中立不代表敌视宗教,公共机构应公平对待不同信仰者,有这个需求,就要考虑。”

宪法第11条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自由并非毫无法律限制。图为林武灿赠送新著作《法治联邦》予亲友。(林武灿提供)
宪法第11条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自由并非毫无法律限制。图为林武灿赠送新著作《法治联邦》予亲友。(林武灿提供)

他补充,公务员行使国家权力时,尤其需要遵守制度中立原则。

他也指出,宪法第11条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自由并非毫无法律限制;第11条第4款允许州法律在特定情况下限制向穆斯林传播其他宗教。另一方面,部分州属也设立非穆斯林宗教事务的行政机制,照顾及支援非穆斯林宗教群体的活动。

他认为,这反映公共制度的中立,不是将宗教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而是在法律框架下公平处理不同信仰者的需求。

工作场所同样如此。林武灿指出,公司或工厂管理层面对员工合理的宗教需求时,应根据制度及实际情况予以考量。

我国有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分,食品也涉及清真与非清真的分流管理;图为太平拉律马登综合饮食中心分清真与非清真部,数十年来彼此互相尊重。(档案照)
我国有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分,食品也涉及清真与非清真的分流管理;图为太平拉律马登综合饮食中心分清真与非清真部,数十年来彼此互相尊重。(档案照)

食品、服饰及商业活动,则是宗教与公共生活直接接触的另一个领域。

他说,食品涉及清真与非清真的分流管理,例如学校食堂运作及售卖猪肉等问题,都需要根据多元社会的实际环境谨慎处理。服饰方面,部分地方政府或公共机构会对服装作出一定限制,涉及穆斯林对“羞体”(Aurat)的宗教规范;至于具体商业活动及公共场所的服装指南,则涉及州政府政策、公共机构及政府单位的内部规例。

林武灿强调,穆斯林群体主要依循伊斯兰法,非穆斯林群体则主要依循一般民事法律。伊斯兰法庭的管辖权主要限于穆斯林涉及婚姻、家庭、宗教及州法律所规定的伊斯兰事项;涉及联邦法律的刑事及民事事务,一般则由普通法庭处理。

“伊斯兰法并没有一套独立的刑事法,我国刑事案件主要依据刑事法典来处理;至于州属若通过涉及断肢等伊斯兰刑法,亦属违宪。”

马来西亚不是单一文化社会,华人、印度人、马来人及原住民各有不同的历史经验,因此制度的目标不是消除差异,而是让不同差异能够和平共存。(林武灿提供)
马来西亚不是单一文化社会,华人、印度人、马来人及原住民各有不同的历史经验,因此制度的目标不是消除差异,而是让不同差异能够和平共存。(林武灿提供)

而在日常生活中,宗教与法律的交会,也体现在婚姻、家庭及个人身分等问题。

他说,跨宗教婚姻、改教及子女宗教归属等问题尤其敏感,必须回到宪法与法律框架处理。

“世俗与宗教常被看成对立,但它们不是敌对。”

他补充,宗教团体可以参与社会讨论,也可以提供慈善、教育及社会服务;问题不在于宗教能否发声,而在于国家是否能够在法律框架下平等保护不同的声音。

他也以伊斯兰金融说明宗教价值如何与现代制度并存。

林武灿指出,伊斯兰金融虽以符合伊斯兰原则为特色,但仍是在国家金融法律及监管框架下运作;其核心包括禁止利息(Riba),并强调利润分享及风险共担等原则。

林武灿表示公民自由不应只是法律文本上的权利,人民还需要合理收入、生活工资、教育及社会保障,才更有条件真正行使自身权利。(林武灿提供)
林武灿表示公民自由不应只是法律文本上的权利,人民还需要合理收入、生活工资、教育及社会保障,才更有条件真正行使自身权利。(林武灿提供)

他说,这反映马来西亚的制度特色:宗教价值可以进入现代社会,但仍须在国家法律及制度框架下运作。

谈到民主与多元社会,他强调,世俗主义与多元社会密不可分,而民主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多数人的决定”。

“多数人不一定是对的。”

他指出,人口占多数的群体,同样必须照顾有需要的族群及边缘群体,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也受到宪法条款的明文保障。

“这样才是真正的民主。”

他说,马来西亚不是单一文化社会,华人、印度人、马来人及原住民各有不同的历史经验,因此制度的目标不是消除差异,而是让不同差异能够和平共存。

公共机构的中立,也应体现在实际运作,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共资源公平分配,以及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林武灿指早在1958年,首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已声明,国家法律、行政与司法依宪法与普通法运作,而非依伊斯兰教法。
林武灿指早在1958年,首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已声明,国家法律、行政与司法依宪法与普通法运作,而非依伊斯兰教法。

“法律内容也必须平等,否则就是自欺欺人。”

不过,林武灿提醒,谈世俗主义不能只看宪法,也不能忽略人民的实际生活条件。

他指出,法律、政治及文化等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始终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如果人民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也可能难以真正落实。

“一个人连吃饭都成问题,还能安心读书吗?”

他表示,公民自由不应只是法律文本上的权利,人民还需要合理收入、生活工资、教育及社会保障,才更有条件真正行使自身权利。因此,宗教与世俗的争论,不应遮蔽社会面对的经济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世俗主义面对的问题,不只是“国家是不是世俗国家”,而是国家如何在多元社会中保障不同群体,以及人民是否能真正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林武灿指出,马来西亚的制度既承认伊斯兰的宪制地位,也保留多元宗教及法治框架,因此不能简单套用“西方世俗国家”或“神权国家”的二分法理解。

他认为,马来西亚需要的是一个既承认宗教现实、又维持制度公平的国家。宗教不必被排除于公共生活之外,但国家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宪法及法律约束。

早在1958年,首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已声明,国家法律、行政与司法依宪法与普通法运作,而非依伊斯兰教法。这也成为理解马来西亚世俗主义宪政传统的重要历史背景。

在林武灿看来,马来西亚世俗主义的未来,不是让宗教与世俗彼此排斥,让“有心人”玩弄身份政治于股掌,分化多元社会,反之,应是让宗教、权利、多元文化与公共制度在同一个国家里找到共存的空间。

换言之,宪法写下的是权利与底线,真正能否落实,仍要看公共机构与权力行使者能否依法守住这条底线。

雷茗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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