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3日讯)3间商店及业者因未获伊斯兰发展局(JAKIM)清真认证,却涉嫌使用“清真”(Halal)及“穆斯林友善”(Muslim Friendly)等字眼误导消费者,周四在乔治市地庭面控时,其中两间商店及业者俯首认罪,分别被判罚款共6万令吉;另一间商店及业者则否认控罪,案件择定日后审讯。
首宗案件涉及一家位于槟岛牛干冬售卖叻沙的餐饮店。
根据控状,该店于去年9月24日中午12时15分,在未获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局批准下,在店内外悬挂印有“穆斯林友善”字眼的招牌,足以误导公众,令人误以为店内售卖的食品可供穆斯林食用或已获清真认证,因此触犯《2011年商品说明(清真定义)法令》。
业者邱吉和(译音)在庭上解释,店内所有食材均来自拥有清真认证的供应商,员工也全为穆斯林,因此才使用有关字眼,并非有意欺骗消费者,也不知道此举违法。
他求情时指出,店铺一直维持良好卫生环境,并获槟岛市政厅评为A级卫生等级;得知违法后已立即拆除有关招牌,并著手申请JAKIM清真认证。
他表示,他独力经营店铺,仍需承担员工薪资及租金等营运开支,希望法庭从轻发落。
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后,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保障穆斯林消费者权益,判处涉案店铺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15个月监禁替代;邱吉和则被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12个月监禁替代。
牛肉面店菜单印“清真”字眼
另一宗案件涉及一间位于威中的牛肉面店。
控状指出,执法人员于去年9月23日中午12时16分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JAKIM批准,在4本餐单上使用阿拉伯文“清真”字眼,涉嫌误导消费者,令穆斯林误以为店内食品属于清真食品,因此触犯《2011年商品说明(清真定义)法令》。
业者谢凯俊(译音)在庭上承认控罪,并要求法庭轻判,但控方反对从轻发落,并指出法庭应以维护公共利益及保障穆斯林消费者权益为首要考量。
法官最终判处涉案店铺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15个月监禁替代;谢凯俊则被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10个月监禁替代。
第三宗案件不认罪待审
至于第三宗案件,则涉及一间位于威南的商店。
根据控状,该店于今年1月14日上午11时,被发现未经批准使用“清真”字眼,在店内售卖7种标示可供穆斯林食用的包装食品,包括燕窝咖啡及含枣乳制饮品等,因此涉嫌触犯《2011年商品说明(清真定义)法令》第8(a)条文。
店主阿都沙曼否认控罪,法庭择定日后开审。
根据有关法令,一旦罪成,首项控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万令吉,第二项控罪最高可罚款5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