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SUHAKAM)质疑,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获准居家服刑的法律依据,强调任何不同于一般囚犯的服刑安排,都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及客观条件,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该委员会指出,联邦宪法第8条保障人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及法律保障。若罪成者以明显不同于其他囚犯的方式服刑,当局必须采取相关保障,避免出现不平等或优待的情况。

人权委员会特别关注居家监禁的法律框架,高庭法官陆意清于2025年12月裁定,大马没有法律条文建立居家监禁机制,因此有关居家监禁令无法执行;法庭也拒绝将《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文下的假释等同于居家监禁。该委员会因此促请当局交代目前安排的法律依据、执行及监督方式。

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件的原本12年刑期于2024年减至6年,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如今获准居家完成剩馀刑期,人权委员会认为,这是在原有减刑及减罚基础上的进一步安排。

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件中涉及7项滥权、刑事失信及洗钱罪名,涉及4200万令吉,定罪及刑罚最终由联邦法院维持。

此外,纳吉在1MDB案件中面对4项滥权及21项洗钱罪名,涉及约22亿令吉,高庭判处15年监禁及113亿8000万令吉罚款。人权委员会指出,该案目前仍在上诉程序,应依法处理。

人权委员会认为,涉及严重贪腐及滥用公职的案件,若改变一般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应有清楚及透明的法律基础,否则可能影响公众对司法制度及反贪工作的信心。

该委员会强调,法律不能因一个人的身份、地位或影响力而有不同标准。

杨宇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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